二战以来,由于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日益朝全球化方向发展,经济市场全球化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全球性趋势。市场经济全球化、使世界市场更加完整统一,使各国的经济互补性和依赖性不断加强。一切国家、地区,一切经济部门、企业和一切商品、货币、资本、信息、科技和劳务等都纳入到全世界无所不包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一切闭关、封锁和地区的割据都无法抵制商品与市场经济的冲击。这在客观上要求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了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必须从本国实际出发,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和合作,否则置身于世界经济之外,孤立封锁,就难以在国际分工重新组合和结构调整以及国际资本流动中获得更大利益,势必会阻碍本国与世界各国民商事交往的发展。[18]
在当今国际社会,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两大潮流,国际格局由对抗转向对话与合作,国家的职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普遍对经济利益的重视而转向为经济发展服务。各国政府均将发展本国经济作为工作的重点,把发展和扩大对外经济贸易联系作为对外关系的出发点和归宿,国际民商事关系在国际关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正日益得到重视。[19]经济的全球化,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将各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各国认识到,要解决人类面临的诸多共同问题,各国间必须寻求国际合作,协调彼此间的利益关系,甚至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一定利益,以实现自己更大的、更长远的利益。
2. 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民族性与统一性
在传统上,国际私法一直扮演着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及本国国民利益的角色,从国际私法理论到基本制度无不打上国家民族利益优先的烙印,[20]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争夺、国际私法中反致、识别、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都是民族利益本位的体现。在运用国际私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所要考虑的诸多因素中,国家民族利益始终是其核心所在。国际私法的国家民族特征集中体现在对外国法的适用与限制问题上,一个国家适用外国法还是排除外国法,都只能站在国家民族的立场上做出最终选择。[21]
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不断发展和规模的日益扩大,引起各国间利益关系的互动。在这种互动关系中,站在狭隘的民族利己主义立场来解决法律冲突,在一时一事上可能取得某种短暂的、局部的利益,但从国家的长远利益来说,未必是有利的。因此,为了本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国际法律环境,提高本国的国际竞争能力、实力和地位并占有更多更大的国际市场利益,各国都竞相加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采用相同或相近的国际私法,呈现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趋同化。国际私法的趋同化推动了国际私法的统一化,由于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发展,特别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统一化方面卓有成效的工作,国际私法的在世界范围内表现出逐步统一化的趋势。[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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