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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利益协调

  国际私法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主要体现为三个层次的利益:一是在国际交往与合作中所要维护和促进的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二是国家作为一个社会和实体的利益;三是具体案件当事人合法和正当的权利和利益。这三个层次的利益关系,并不能绝对地划出一个效力层次,哪一个层次的利益都不能绝对地优先于其他层次的利益,而应该在具体案件中,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任何一个层次的利益。在这三个层次的利益关系,国家利益处于中心地位,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需要各国真诚合作,而当事人利益又需要国家认可和保护。[13]然而,国际民商事交往是复杂的,必然牵涉到各种各样的利益,这些利益关系内部或彼此之间不可避免会发生各种冲突、矛盾,国际私法这时就担负起利益协调的神圣职责。
  二、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利益协调
  一般法的追求价值包括公平、合理、正义、自由、平等、安全、有序、和谐。[14]国际私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与一般法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但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国际私法通过利益协调来引导国际民商事关系呈现有序、和谐的状态。所谓利益协调,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来理解。在静态方面,利益协调即和谐之意,是指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表现出来的一种和谐状态;从动态方面来说,利益协调就是指人们为达到某种协调目标而对人的利益观念、利益行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的自觉的、有意识的调整过程。[15]国际私法的最终目标是构筑一种协调国际民商事利益关系的法律秩序,而不仅仅是解决法律冲突,解决法律冲突只不过是国际私法为了达到建立和完善国际民商秩序这个目标所运用的一种手段、一个方法而已。[16]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要通过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调整,协调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民商事新秩序。
  (一)利益协调的根据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以及同一主体之间的不同利益方面不仅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的一面,而且有着相互协调的一面。国际私法利益协调价值的实现,不能脱离它的实践和法律根据。
  1. 实践根据——日益频繁的国际民商事交往
  人是社会中的人,是在社会中从事实践活动的人。人类社会的利益冲突之所以能够协调,归根结底是建立在人们实践基础之上并通过人们的实践活动来实现的。只有在人类社会的实践交往活动中,人类社会的利益协调才能找到最坚实的根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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