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利益协调
The Value-orienta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terest Coordination
邹国勇
【摘要】法的价值主要在于实现正义和调整利益关系,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在功能上表现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在价值取向上则表现为通过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调整,协调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民商新秩序。
【关键词】国际私法;价值取向; 利益冲突; 利益协调
【全文】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各国法院为何要适用外国的法律?国际私法的功能难道仅仅是为了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国际私法从表面上看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其主要的价值功能实际在于调整隐含在法律冲突背后的利益冲突关系。
一、国际私法与利益冲突
在阐述国际私法与利益冲突的关系之前,有必要先认识法与利益的关系。
(一)法与利益
法的价值,是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法学引入的概念。从字面上说,法的价值主要有三种含义:(1)法促进哪些价值;(2)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3)当不同类价值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即法的评价标准。[1]法的价值的这三种个含义是密切联系的。我们在研究法促进哪些价值时,必然会涉及法本身具有什么价值;法促进的各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产生冲突时,就要对它们进行评价、协调和选择。尽管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所促进的价值,但总的来说,主要是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
正义是法律永恒的理想。一般地说,正义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事物,又可称为公平、合理、公正等。[2]自古以来,正义就被普遍认为是一个崇高的价值、理想和目标,平等、自由、和平、安全、共同福利等都曾被奉为人类谋求实现的正义。
利益,通俗地说,就是好处,或者说是某种需要或者愿望的满足。对于利益的含义,各国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德国利益法学派认为利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它认为“利益”是指人们在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欲求”或“欲求趋向”,是一种广义的“利益”概念,包括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3]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认为,利益就是“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们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的东西。”[4]庞德还认为,法律或法律秩序的任务或作用,并不是创造利益,而只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他根据耶林的学说,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大类。[5]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公、私法的划分也是从利益关系出发的,他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6]还有一种主张认为,“权利主体在事物发展过程中进行,以某种情况的发生与否、状态的持续或变化作为是否符合预期目的的评定标准。特定变化的发生或不发生对利害关系人所具有的价值,就是利益。”[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