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时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
(二) 服从听证指挥,如实回答提问;
(三) 及时举证质证,签收法律文书;
(四) 尊重他人权利,保守案件秘密。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证人、技术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指挥,并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行政听证笔录
(第 次)
时间:
地点:
案由:
立案号:
听证机关:
听证主持人员:
听证员:
书记员:
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公开 □不公开
书:1、宣布听证会场纪律(略);
2、核对听证双方人员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席及身份(略);
案件承办人员(办):
当事人(当):
委托代理人:
3、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出席听证的双方人员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席,请主持人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听:1、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
42条/《
行政许可法》第
48条之规定,宣布当事人 (案由)一案行政听证会今天在这里公开(不公开)举行;
2、宣布本案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书记员名单(略);
3、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略),各方有证人需要出场作证的,证人在作证前应当退出听证会场;
4、刚才宣布的本案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书记员名单和告知的听证参加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是否听清楚?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及书记员回避?如果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书记员回避的,应当向本机关提交相关证据。
办:
当:
听:(宣布对回避事项及听证是否继续的决定)
听:本次听证会依序进行听证调查、听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听证笔录交验签章四个阶段的工作。现在进行听证调查,先由案件承办人员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具体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相关证据的审查事项及是否准予(变更与延续)行政许可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