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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缩影的刑罚制度——福柯监狱结构论点评

作为国家缩影的刑罚制度——福柯监狱结构论点评


季卫东


【全文】
  法国当代最有创意的学者米歇尔·福柯从历史的角度思考哲学,从哲学的角度观察历史,把本来难以兼容的实证研究与批判精神结合得天衣无缝,对社会理论产生了广泛影响。就法律人而言,他的代表作之一《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最值得精读。这本著作细致描写了从十八世纪中叶到十九世纪初西欧刑法和审判制度的演化过程以及对罪犯惩罚方式的改革,透过工厂劳动、学校教育以及牢房监控等一系列表面现象看本质,揭露了合理性国家权力的真相和主要特色。
  《规训与惩罚》一开头就栩栩如生地复述了1757年对谋刺国王路易十五世未遂的罪犯达米安执行五马分尸死刑的实况记录。紧接着的是引用一座监狱在1830年代日常作息的明细表。显然,作者试图用这样两个特写镜头的鲜明对比来展现法律制裁机制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曾经发生过的历史剧变——从身体的破坏到身体的改造、从赤裸的暴力痛苦到隐蔽的驾驭驯服、从正常行为与越轨行为的并处到两者之间的区隔,因而刑罚的主要对象也就改肉体折磨为心理拷问,并导致强制力与科学知识、权力技术以及包括强制劳动在内的社会化教育等因素交织在一起。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变化?按照福柯的解释,最根本的动因是经济,即对廉价劳动力的需求以及工厂劳动的效益。另外还有一个主要动因——在法律人看来应该算更加重要的动因,这就是权力策略的更新。在朕即国家的时代,犯法无异于对主权者(国王)的人身攻击,制裁也必须针对罪犯的人身;只有对犯罪者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才能回复权力的威严和健全性。国王的身体实际上构成了最大限度权力的符号体系。而死刑囚的身体则构成最小限度权力的符号体系。前者战胜或报复后者的仪式只有在大庭广众面前进行,才能充分地实现各自的象征性意义。但是,在现代国家体制下,犯罪者的行为不再仅被看作是对主权者个人的挑衅,也违背了社会契约,因此可以视之为社会公敌。
  这样的权力策略以及相应的法律观念势必导致刑事惩罚机制进行如下调整:(1)司法权与主权者的个人因素相分离,认定和制裁犯罪的权力不再取决于主权者的喜怒哀乐,而必须具有中立性、客观性以及抽象性,使同意社会契约的人们都能理解和接受。(2)无论采取何种惩治措施,首先要把犯罪者与社会的其他公民加以区隔,要排除那些不符合合理性标准或者法律规则的那些人。但在经过规训并满足某些条件要求之后,还要容许犯罪者回归社会。正是这种类似“捉放曹”的辩证法使制度再生产成为可能。为此,对自由的限制和对思想的改造就成为刑罚的主要着眼点。(3)刑罚的重心从杀一儆百转向强行治疗后,效果、合理性、技术水准的意义就越来越凸显,关于监禁、劳动改造以及惩罚性教育的各种制度设计也被提上议事日程。
  福柯强调指出,上述调整和变化并不是某个人或某个机构精心策划、刻意推行的。虽然启蒙思想家提倡人道主义、法学研究者要求刑事制度改革有开风气之先的功劳,但整个事态的推移具有历史必然性,为不同因素相互作用的合力所决定。就像卓别林的电影《摩登时代》揭露的那样,一旦机器的流水作业开始,雇用劳动者就无法像手工作坊时代那样按照自己的意志去支配器具和劳动力,而不得不反过来受到机器的节奏和操作要求的支配。人们不得不在“失去自由的劳动”与“失去劳动的自由”之间进行痛苦的抉择。在这个意义上,一座工厂其实仿佛是一座监狱,个人异化成为客体。同样的规训现象,还能在精神病诊所、寄宿学校、修道院、军营等各种重视纪律的社会空间或者综合治理机制里看到。不妨说,正是这种无所不在的规格化权力策略,或者“主体已死、话语统治”的非中心化状态,构成了产业革命之后的科层制国家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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