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应遵循的原则。
这是众说纷纭的问题,也是需要统一的问题。张友渔先生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张先生认为,制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其一,一国两制的原则。基本法应体现一国两制,将一国两制法定化。因为是两制,基本法应保证在香港保持资本主义制度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采取与此相适应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措施,并保证50年不变。 因为是一国,基本法在确认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同时,应同时规定它仍然直接受中央政府管辖,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不是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权力机关授予的,不是毫无限度的。在行使高度自治权时,不是完全不受中央政府的领导以至必要的。其二,保持香港繁荣和稳定的原则。香港的长期稳定和繁荣有利于中国的统一和四化建设。保持香港繁荣和稳定,基本上不外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并具体利用香港在历史发展和现实情况中所形成的优势,采取有利于发展经济的措施。例如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继续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并保障金融企业的经营自由以及资金在香港流动和进出香港的自由,等等。 在劳资关系方面,基本法应规定劳资两利。其三,港人治港的原则。在中央政府领导下,由香港人民自己管理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具体事务,中央政府不派人去直接管理这些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不能沿袭在英国殖民统治下的制度,不允许外国人治港或仰外国人鼻息。其四,符合中英联合声明的原则。联合声明虽然形式上不同于一般的国际条约,但对签署国也具有国际法效力和法律约束力。我们说话应当算数。这四项原则,事实上也是基本法的立法基本原则。
4、基本法应包含的内容和应采取的表达方式。
张友渔先生认为,根据立法动因和原则,基本法主要应包含五方面内容:其一,有关国家统一和行使主权的内容。也就是中央与香港的关系。其二,有关民主政治、人民权利和人民义务的内容。其三,有关政治体制的内容,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各方面的产生、地位、职权及其相互关系的问题。其四,有关繁荣与稳定的内容。其五,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内容在基本法中都得到充分的反映。关于基本法的表达方式,张友渔的意见总的说,是“宜粗不宜细”。原则问题应明确,例如保持香港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具体问题不必规定得过多、过细、过死,可由一般法律文件去进一步规定。例如正常的选举程序,可另以选举法规定。基本法既要适应当前需要,也要照顾将来情况,情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规定得过多、过细、过死,势必不能完全适应将来每个发展阶段的情况。
5、香港主权收复前的法律应受到何种对待。
张友渔先生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要以一国两制原则和香港实际情况为根据。联合声明指出,香港现行法律基本不变。基本法应秉持这一精神来对待主权收复之前的法律。但正如张友渔先生所指出的,联合声明说现行法律基本不变,不等于说完全不变。属于殖民统治性或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法律当然不能要。同基本法相抵触的,亦不在保留之列。并且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认为不适用,作出修改的也不保留。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也要以基本法为根据,不能与基本法相抵触,并要依照法定程序,否则无效。制定后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如何起草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张友渔就此提出四点意见:其一,根据
宪法第
31条的规定,香港基本法不是
宪法而是法律。因此如果成立起草委员会来起草,这委员会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属的工作委员会或特设委员会,而不能像
宪法修改委员会那样同常委会并列。其二,基本法的起草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一是由国务院起草提交全国人大。二者最后都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如采取前一种方式,则起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基本上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或全国人大代表,不具有这两种身份的人也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约请参加。主持起草的应是全国人大外交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如采取后一种方式,则起草委员会是国务院设立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只能以个人身份参加,不能以常委会成员的身份参加,起草工作以外交部和港澳办为主,约请有关方面参加。其三,在实际起草中,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要互通声气,互相协作。其四,如采取前一种起草方式,则在全国人大批准联合声明前,只宜成立工作机构性质的委员会,不宜宣布成立正式的起草委员会,否则人们会说全国人大是橡皮图章,联合声明只是走过场,只是形式。张友渔的这些观点,充满了法治精神,是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典范。
7、基本法是民主协商和斗争的综合产物。
在张友渔先生的记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不是单纯的民主协商的产物,也不是单纯的斗争结果,而是民主协商和一定斗争相综合的体现。在起草基本法的过程中,大家对一国两制、恢复行使主权和保持香港的稳定繁荣这些原则,是有共识的。对另一些问题则有不少激烈争论。张友渔认为这是正常的现象:香港是多元化的社会,英国在那里经营多年;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与那里有广泛联系,在那里有经济利益;香港居民的组成亦比较复杂,有不同政治观点、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和目的追求,而制定基本法是事关香港前途命运的大事,自然会有各种意见和要求。实际情况表明,制定基本法,需要充分而反复的民主协商,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见。 基本法的起草和制定过程,正是充分实行民主协商的过程。 另一方面,单有民主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是不够的。在某些原则问题上也要进行斗争。张友渔举例指出:英国原来只想交治权而不交政权,经过我们抵制和斗争,英国作了让步。1988年12月,英国政府不顾联合声明和两国政府交换的备忘录中有关香港居民国籍问题的承诺,抛出“居英权方案”,宣称赋予5万个家庭、2.5万香港居民完全的英国公民地位,并享有英国领事保护权。针对这种情况,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的资格上,加上了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限制,这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由香港当地人管理香港的原则,是完全必要的。正如张友渔先生所说:“古往今来,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得到百分之百的人的完全赞同,即使像基本法这样一部普遍称赞的法律也不例外。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尽可能地考虑和照顾到各方面、首先是香港各界别的人士和各阶层广大居民的意见,对所有符合原则的、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意见,通过反复协商,都达成了共识;对那些违背原则,不合理、没有可行性,以至存心捣乱、破坏的言行,如果不进行必要的斗争,就根本无法顺利进行工作。”
8、政治体制是以行政为主导还是以立法为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