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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反思的法理学——一种全球化背景下法律移植的视角

  
【注释】  王 勇,(1977—),男,内蒙古通辽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
本文是笔者参加首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而提交的“面向全球化的中国法学”的主题论文,在主题发言后,根据评论人和相关同学的意见做了修改,在此对评论人邓正来教授和所有为本文提出意见的学友表示感谢,自然文中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271页。
沈宗灵,1995 :“论法律移植和比较法学”,《外国法学译评》1995年1期,第1页。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269页。
张文显,1995:“继承·移植·改革:法律发展的必由之路”,《社会科学战线》1995年2期,第13页。
张文显,1995:“继承·移植·改革:法律发展的必由之路”,《社会科学战线》1995年第2期,第13—14页。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4页。
事实上,关于法律移植的可能性问题也有不同的意见。孟德斯鸠早在18世纪中期的时候针对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对另一个国家的适用性问题就提出过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由于法律必须与国家的一般条件相和谐,因此它们不可能在其被制定的国家之外生效。“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见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6 页。
黄宗智,1993:“中国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与当前的规范认识危机”,《史学理论研究》1993年第1期,第42页。
罗威廉:“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载黄宗智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71页。
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刘星,2004:“重新理解法律移植”,《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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