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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修订《公司法》所体现的鼓励投资的立法理念

浅议新修订《公司法》所体现的鼓励投资的立法理念


周洪亮


【摘要】新修订《公司法》与原《公司法》相比,不仅是内容的变动,更重要的是立法理念的变化。新修订《公司法》在立法理念上更加注重鼓励投资。这一立法理念主要体现在资本制度的调整、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保护三个方面。
【关键词】公司法;立法理念;资本制度;股东利益的保护
【全文】
  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其基本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在于获取投资收益、限制投资风险、募集经营资金和实行企业科学管理,就其根本性质而言,公司不过是投资者可以选择的股权式的投资工具,“公司的一切经营收益最终都要分配给公司的股东。因此从本质上说,公司是一种股权式的投资收益形式,是股东赚钱的工具。”[1]新修订《公司法》改变过去限制投资的制度设计,而转向对各种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鼓励、对各种投资资源的充分利用、对各种投资渠道的开拓、对各种投资风险系数的降低等一系列制度设计。这会使更多的人,用更灵活的资本形式,通过更多方式,更放心的把资本投资于公司。
  一、资本制度的调整体现了鼓励投资的立法理念
  (一)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更低。资本是公司成立的重要条件,最低注册资本的降低将会使更多的闲置资本或小额资本投资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门槛降低,也是国外立法为鼓励投资的普遍做法。“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早期《公司法》均奉行这一原则……英国《1855年有限责任法》规定了最低资本额要求。1856年该法被废除……而现在大陆法系公司法均仿效英美做法,改弦更张,改革或者完全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制。”[2]我国旧《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以生产经营或商业批发为主的为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为30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为主的为10万元。而新修订《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原《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新修订《公司法》第81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这样的修改会带动人们的投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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