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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的困惑

  综上所述,物权行为理论,在德国法上争论甚多,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也颇受质疑,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均有学者力主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同时也不乏否定物权行为理论之学说,其争议几乎涉及物权行为理论的所有环节和重大领域,若干重大理论问题争论百年而终无定论,甚至连什么是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否客观存在等问题到目前仍在争论之中。笔者将本人在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展现给大家,希望能够求教于高明。
  
【注释】  Sale of Good Act, 1979, s. 18 Rule 1; Art. 711, 938, 1138, 1583 Code Civil . Ulrich Drobnig, Transfer of Property, in: Towards a European Civil Code, p.506 
  ]K-茨威格特与H-克茨《比较法总论》第15章《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孙宪忠译,《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第27页。
Motive III, 1896,S. 1f. 转引自王泽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载于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283页。 
  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113页。
田士永著:《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关于德国学者和中国学者就物权行为概念的不同见解,请参见田士永著:《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至第19页。
采此见解者,有Rosenberg, Wolff-Raiser, Enneccerus-Nipperdey等著名学者。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46页。Baur 教授简单明确地表示:Die Einigung ist dinglicher Vertrag(物权合意就是物权契约)。 Westermann 教授认为,物权合意本身尚未发生法律效果,此一事实不足以反对“物权的合意系物权契约”之论据;须得第三人同意之契约亦属如此,吾人并未因此而否认其契约之性质。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47页。另参见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则》,第212页;洪逊欣著,《中国民法总则》,第266页;李宜琛著,《民法总则》,第212页;施启扬著,《民法总则》,第201页; 
  姚瑞光著,民法物权论,第14页。另参见杨与龄著:《民法物权》,第9页。 
  王泽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载于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281页。
瑞士、奥地利也采用物权行为有因性原则。参阅Stadler, Gestaltungsfreiheit und Verkehrschutz durch Abstraktion, 1995, S. 25 ff. 转引自王泽鉴:《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第2001年版,第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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