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试图通过调研,掌握以下方面的事实材料:第一,我国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证人出庭率的真实情况;第二,没有证人出庭时法庭审判如何处理认定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以及如何处理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第三,我国司法机关对于证人出庭问题的基本态度以及解决对策;第四,证人不出庭对于刑事审判和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造成影响。通过对以上材料的分析,试图达到两个目的,其一是发现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制度是否存在制度性困境,以及这种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其二是结合司法改革的大背景,提出证人制度的可能出路、障碍以及解决的方案。
在A法院,笔者抽样调查了2004年5月至2005年5月审理的124件 刑事案件,涉及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之外几乎所有类罪,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普通程序审理36件,简易程序审理40件,其余为普通程序简化审,简繁有适当比例。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28件,最高判处18年有期徒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8件,最低为判处罚金,基本上也涵盖了基层法院裁判范围内由轻到重的所有刑期。因此,作为样本的调查对象基本符合实证调查的要求。调查发现,上述124个案件共有证人640人,平均每件案件有证人5.16人,最高为20个证人(1件,介绍卖淫案),最低为0个证人(2件,分别是盗窃、故意伤害,但均有被害人陈述)。有证人出庭的案件为1件,占0.8%,共出庭证人2人,出庭率为0.3%。这个调查结果与笔者2004年在其他基层法院调查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结果(大约1%)比较接近,远远低于民事案件证人的出庭作证率。据两位刑庭法官讲,自己审理的刑事案件都有证人,但是出庭的每年也就两三件。笔者在该法院旁听了几起刑事案件庭审,没有见到证人。在一次刑事普通案件的审理中,辩方律师对控方的证言提出了异议,因为法庭上没有证人,法官要求公诉人发表新的意见,公诉人称“坚持原来的意见”,辩论即告结束,想象中的控辩对抗和交叉询问没有出现。
在中级法院B法院,笔者抽样调查了2000年至2005年审理的刑事一审案件63件,共有证人599人,平均每个案件有证人9.5个,远远超过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的证人平均数,其中最多的案件有证人31人(多项指控),最少的1人,但是遗憾的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并不比基层法院好。所有的63件案中,勉强算有1件案件的三位证人出庭,因为他们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此来看,中级法院证人出庭率也不足0.5%。更为震惊的是,就连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法庭上也难以见到证人,法官往往宣读书面证言了事。在几份判决书里,笔者还发现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明确提出对控方证人的质疑,但是法庭审理过程中没有传唤证人作证,而是在判决书中笼统地以“辩护人某某提出对证人证言的质疑,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或者“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当庭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字样说明。在中级法院C法院,刑一庭庭长告诉笔者,一审案件的出庭作证率应该不会超过5%,二审可能更少。笔者在该院旁听了一个贩毒案件的庭审,检察官提出了8份证人证言,但没有证人出庭。第一被告人在庭审中不认罪,并指出其中某个证人的证言是虚假的,公诉人以被告人之前的供述和其他同案被告人的指证,驳斥了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在结案陈词中也认为该证人的证言与事实不符,但没有要求证人出庭。笔者在该院网站公布的一审和二审的案卷中,也没有发现有证人出庭的案件。
二、证人不出庭现象凸现的法院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