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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场景中的证人作证

司法场景中的证人作证


——以中级、基层法院为对象的实证研究


吴丹红


【摘要】通过对某些中级、基层法院证人作证情况的调查,发现法院在对待证人问题上同样存在一定的责任,而其深层的原因却在于诉讼体制和司法组织结构的羁绊。要在司法的场景中实现证人作证制度的良性循环,法院可以在自身权力范围内通过更公正合理的程序规则,维护被告人和证人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法院;证人;权力;权利;实证研究
【全文】
  
  十年之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出炉,传统的审判方式吸收了对抗制的若干有益因素,刑事诉讼制度开始朝着更为公正、民主、文明的方向迈进。然而,证人制度作为其中重要的一个部分,在此次修订中并未有所变动,以致学界对于该项内容批评甚多,要求完善刑事证人制度的呼声十年来亦未曾间断。2004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被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证人制度如何重构也成为热点问题之一。为此,笔者曾于2003-2004年在浙江和河北某中级、基层法院调研,完成关于证人作证问题的初步调查报告。 由于前期研究针对的是中国中小城市法院的样本,可能不具有全面性,因此,笔者于2005年-2006年再次对大城市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刑事诉讼进行调研,以其对证人作证的现状有更全面的了解。笔者试图以经验性事实中凸现的问题为出发点,运用社会科学中实证研究的分析工具,以点带面,横向扩展至对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思考,纵向延伸至公检法的组织构造和权力配置,对刑事证人制度的理论上作更为深入的研究。
  一、方法、问题和事实材料
  由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承担了我国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一审,因此,以这两级法院作为切入点,是分析刑事审判实践的最好途径。本次调查选取北京市某区法院(A)、某中级法院(B)以及南方某大城市的中级法院(C)。之所以选择这三个可以说是中国最优秀的法院,是考虑到这些法院作为中国司法的窗口,应当能代表刑事诉讼法适用的最好水平。在这些法院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可以说是中国司法最低限度的问题。
  A法院作为北京一个较大的基层法院,辖区面积约47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250万,共有法官约200名(含法官助理),刑一刑二庭共有法官22名。由于案件的不断增长,2005年受理的刑事案件已经超过3000件。在该法院,笔者采取走访、阅卷、观察和深入访谈的方式进行调研,先是走访该法院的主管副院长,获得该院刑事审判的基本资料和证人出庭的大致情况;然后通过阅卷,统计证人出庭以及证言运用的基本情况;接着旁听了部分刑事案件的审理,针对其中出现的问题,与两位经验丰富的主审法官进行深入交谈,以验证前期获得的第一手的经验性事实。 B法院作为北京地区两大中级人民法院之一,管辖的9个区县(不包括A法院辖区)发生的重大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对于该院,笔者主要采取阅卷方式,调查证人作证的基本情况。由于B法院的大量裁判文书可以在网上查到,因此,在B法院调研后期,笔者主要借助裁判文书数据库进行统计。限于时间,笔者没有在B法院进行旁听和访谈。C法院为南方某副省级大城市的一个中级法院,辖区面积约40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600余万人。该法院有法官200余人,其中刑一庭现有法官13名,刑二庭现有18名(一位挂职副院长,实际工作17名),法官助理分别是9名和12名。两个庭2005年审理的刑事案件总数约3000余件。对于该法院,笔者采取与法官访谈以及旁听庭审的方法进行调查,也调阅了部分上网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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