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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法典化的反思——以制定《商事通则》为中心

  (二)《德国商法典》
  《德国商法典》是指德意志帝国于1897年5月10日颁布,并于1900年1月1日起与《德国民法典》同时生效的一部法典,也称作新商法典,以区别于1861年颁布的旧商法典。该法典共5编31章905条。第一编是总则,共8章,包括商人、商业登记、商号、商业账簿(已废止)、经理权及代理权、商业辅助人、代理商、商事居间人。第二编是公司和隐名合伙,但有只对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及隐名合伙的规定。第三编是商业账簿。它是为协调欧洲共同体范围内的公司法而由1985年12月19日发布的《会计指示法》添加的。第四编是商行为,涉及的是商人的活动,共6章,包括一般规定、商业买卖、行纪营业、货运营业、运输代理营业、仓库营业。第五编是海商。“另外,德国商法从一开始就没有把票据、保险、破产、商事法院等内容规定在商法典之内,有关这方面的内容都另立单行法。只有“海上保险”与法国商法典一样列入海商编之内。” “对于以前同样由《德国商法典》调整的股份有限公司合股份两合公司,现适用1965年9月6日颁布的《股份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适用1892年4月20日发布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对于营业合经济合作社,则适用1889年5月1日的法律。可见《德国商法典》中有关公司的规定,只涉及商法上的人合公司。” 除此之外,有关证券方面的法律,如有价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保管法、交易所法、招股说明书法等都是以单行法的形式独立于商法典而存在的。
  笔者还发现一个有意思的情况:一是德国商法典是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来构筑的,即所谓的“商人法主义”,但作为现代社会两种最为重要的商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却脱离商法典,以单行法独立存在。二是传统商法中的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具体商事制度均未纳入商法典,仅纳入了海商法
  通观德国商法典,笔者发现:各种具体的商主体与商行为的立法均脱离商法典,采用了单行法的形式;商法典中具体性的内容大量减少,而能够保持在商法典形式之中的主要是一些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商法典日渐抽象化。
  (三)《日本商法典》
  我们以日本1899年3月9日颁布,同年6月6日施行的商法典即所谓的“新商法典”为考察对象。《日本商法典》共分5编31章689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公司,第三编商行为,第四编票据,第五编海商。在1907年,日本对商法典进行了全面修改,修改条文多达200余条,约占全部条文的三分之一。日本于1930年加入了《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加入了《关于统一支票的日内瓦公约》,分别于1932年、1933年在商法典之外单独制定了《票据法》和《支票法》,从商法典中取消了票据编。日本从1929年起酝酿修改商法典,1937年通过的修正草案,并于194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最显著的特点是大量增加新条文,使商法典条文数增加近一倍,而且将条文重新排列。修改后的公司编几乎全是新条文。” ○11经修改后的日本商法典共有4编31章851条,即总则、公司、商行为、海商。截至目前,日本商法典自施行以来,已经经过36次修改或补充,是日本大型法律中修改补充次数最多的法律。最近的一次修改是从2001年6月至2002年5月,日本对其商法典中的公司编进行了较大幅度地修改。显然对商法典的修改需要增补的内容很多,如果都纳入商法典之中,将使法典结构上过于臃肿、内容上过于庞杂。故日本立法者采用了单行法的形式。其中以法命名者共有30余件,重要的有《关于股份公司监察的商法典特例法》、《有限公司法》、《票据法》、《支票法》、《破产法》、《和解法》、《公司更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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