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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法典化的反思——以制定《商事通则》为中心

  理性主义在近现代以来不断遭到了思想家们的批判,其中最为有力者,笔者以为,当属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更具科学性。“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把实践提到第一的地位,认为人的认识一点也不能离开实践,排斥一切否认实践重要性、使认识离开实践的错误理论。列宁这样说过:‘实践高于(理论的)认识,因为它不但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且还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 “哲学史上有所谓“唯理论”一派,就是只承认理性的实在性,不承认经验的实在性,以为只有理性靠得住,而感觉的经验是靠不住的,这一派的错误在于颠倒了事实。理性的东西所以靠得住,正是由于它来源于感性,否则理性的东西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只是主观自生的靠不住的东西了。” “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感性认识有待于发展到理性认识,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哲学上的“唯理论”和“经验论”都不懂得认识的历史性或辩证性,虽然各有片面的真理(对于唯物的唯理论和经验论而言,非指唯心的唯理论和经验论),但在认识论的全体上则都是错误的。” 以理性制定支配人们行为的普遍规则的完美法典的企图,对人类的智力以及认识事物的能力作了不切实际的高估,在认识事物方法的科学性上存在硬伤。人类的社会经济生活不可能亦步亦趋于自身制定的规则。客观现实世界的变化运动永远没有完结,人们在实践中对于真理的认识也就永远没有完结。只要历史在继续,认识就是无止境的;认识不可能一劳永逸。立法者固然可以作出前瞻性的思考,但不可否认人类智力及认识能力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的局限性。商法典的形式理性能否跟得上商事活动飞速发展的步伐,让人怀疑。
  除了上述理性主义的认识论基础外,历史传统也是商法典得以独立产生与存在的主要原因。下面我们再简单地考察一下商法产生的历史条件。一般认为,近现代商法肇始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商人习惯法。中世纪是欧洲的封建社会时期,当时的欧洲本质上是农业社会。但在中世纪后期(11~17世纪),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城市数量不断增加,各种交易市场日渐活跃,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出现在历史舞台上。但中世纪欧洲各国处于神权统治之下,基督教处于万宗归流的地位,教会法排斥世俗社会的商业行为,对贸易采取严格的特许主义。商业活动虽然日渐频繁,但国家政权却不可能为他们提供法律上的支持。故商人习惯法在世俗社会顽强地发展起来。商人们组建了的自治组织“商人基尔特”,订立自治规约来调整商人间的关系。随着历史的发展,自治城市的兴起、商人法院的建立以及后来的价格革命、商业战争、宗教改革,大大促进了商法的独立发展,并向成文法、国家法过渡。各种历史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导致了商法的独立。18世纪以来,资产阶级革命相继在各国发生,封建割据势力退出历史舞台,统一民族国家形成;加之产业革命、地理大发现等因素推动,商品经济空前繁荣。民法获得长足发展,地位举足轻重,并实现了法典化。基于商法已经在民法之外存在的传统,各国也先后制定了独立的商法典。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民法典》里没有商法的简单原因是商法没有当成‘民法’来看待,商法已经形成它独特的法律传统。” 除了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也是推动商法典产生的强大现实力量。以法国和德国为例,法国通过1789年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但法律十分混乱;为了巩固革命成果,宣示新政权的合法性,拿破仑推动编纂了商法典。德国在1871年实现统一,但法律却处于严重的分裂状态,存在四个法域。为了结束严重的法的分裂和不安定状态,建立坚如磐石的民族国家,实现政治上的完全统一,德国制定了《德意志统一商法典》,商法统一的局面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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