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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制”到“法治”的中国语境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然成了当代中国政治的自觉担当,尤其是人们将“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相提并论,在治国理念上实现了从“大同社会”到“小康社会”再到“和谐社会”的观念更新。因此,尽管当代中国法学讨论法治问题的语境仍与政治情势紧密相关,但这与现代中国法学在其开端时期的际遇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学术的独立性品格的培育已成为法治理论和学说能否在21世纪得以深入开掘和成功建构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三)
  从理论上说,“法制”与“法治”的瓜葛或许就在于,前者是指一个国家、一定时代“当下”的法律和法律制度,这个意义上的“法制”是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有的,而且是必需的,它不考虑所谓“良法”或者“恶法”的价值评价问题;而“法治”概念则意味着对“法制”作价值判断,它既是一种制度秩序,同时还表征着人们对某种理想、某种价值目标的追求,比如体现正义的自由、平等、人权等等价值。纵观人类历史,不是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能朝着自由和人权的价值目标趋进,也不是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模式都能实现这种价值目标。“法治”首先涉及到对法律之地位的判断问题,而判断法律之地位的首要参照是国家权力,在国家权力与法律二者之间是法律至上还是权力至上?如果说是法律至上,那么这个国家实际上是法律为治,也即人们通常所谓的“法治”。也就是说,“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指一种基本的治国方略,这种治国方略当然离不开“法制”。换言之,与“法治”相对举的不是“法制”,而是“人治”,“人治”同样需要“法制”,这就是先秦法家所谓“依法治国”的本义。在当代中国,何以从“法制”到“法治”的转换竟然成了一个重大的思想事件和政治事件,让法学家们如此慎重地加以对待?原来,从“法制”到“法治”的实际意义在于从“人治”到“法治”的伟大转换!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根本精神恰是以法律规制权力,从而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和拓展。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中是法律至上,而至上的法律是以自由和权利为价值本位的。应该说,在人们的公共生活领域中,最关重要的问题就是公共权力的问题。国家权力虽有其独立自存的品性,但它在法治的视界内,绝非一个自尊的超然的存在。平心而论,权力既是公民自由和权利最有力的保护者,(所以乌托邦始终难以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有位置)但也可能异化为公民自由和权利最大的威胁者。法治理论所要探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正在于如何有效地实现权力对于公民自由和权利的积极性意义,而防止其侵害、剥夺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不利品性的生长。这也正是亚里士多德所谓“守法的统治”的要义所在,而所守之“法”,当然应是“良法”,即体现人们共同愿望和利益的“法”,“朕即法”的“法”是“恶法”,在法治理论中,“恶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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