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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制”到“法治”的中国语境

  经历过“个人崇拜”梦魇和十年“文革”灾难的部分法学家试图超脱于“刀制”语境,他们没有了民族整体性的“救亡图存”的责任担当,因此而具有远比梁启超那代人更为深刻地把握西方现代法治学说的可能。他们言“制”思“治”,企图由“法制”进一步地说到“法治”。其实,新中国开国前夕和建国之初,“法治”在一些场合和重要法律文件中也曾加以使用,“但是,这些言论并未成为主流,而且随即消失在各种政治运动之中。在当时的法律思想和指导方针里,只有‘革命法制’一词,才具有正统性和权威性,才是官方语言。” 自梁启超那代人将“法治”引入中国以来,“法治”一词就让国人感觉到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异样滋味,政治似乎总是在极力避开它。其实,“新时期”20年中国法学家们的忧思与疑虑,也时不时夹杂些许兴奋和希望,皆因它而来。看来,“新时期”的法学家们已经自觉到了这样一点——“法治”有着与“法制”根本不同的蕴涵。
  需要提请人们注意的是,在我们的汉语言系统中,“治”从来就是与“乱”相对举的,有如《孟子•滕文公下》有言:“天下之生久矣,一治一乱。”人世间恐怕再没有比国家之治乱兴衰更重大的事情了,而言“治”似乎又总是与国家之兴亡相关联。司马谈总结六家之要旨曰:“《易大传》:‘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这说明先秦诸子虽“百家争鸣”,但都围绕着治乱之道而展开。其实,不仅先秦诸子喜谈治乱之道,先秦而后两千年来,中国的学人士子思虑言说最多的恐怕仍旧是这个“治”字。这既是一种责任担当,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是也,也是一种获取参与政治之资格的“正经”途径。由于“治”关乎“王道”、“政道”,用今天的话来说,关乎政治统治的正当性根源,这就异乎寻常的肃穆、庄重,这就不是任何人都能随便谈论的,它被认为主要是“圣人”、“圣王”、“君子”、“大人”们的事情。自古以来,有不少的读书人因妄谈“治”而惹了不少的麻烦,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王朝——秦朝的开国之君始皇帝“焚书坑儒”,四百多个儒生丢了性命,最后一个专制王朝——清朝的“康乾盛世”是大兴“文字狱”,害得不少书生身首异地。可人们在引进西方法治理论和话语系统时,恰恰用了在传统政治文化中异常严肃的“治”字,这意味着什么呢?
  在当代中国法学的话语系统中,“法治”这一概念之所以令人匪夷所思,使用和言说“法治”颇让人踌躇不已而持论谨慎,关键不在于强调了“法”,“法制”就少不了“法”这个中心词,而在于它涉及到“治”。在汉语言的广阔空间中,“治”字独独具有着过于凝练而沉重的政治文化蕴涵,而对人们言说“法治”的慎重,关键在于“法治”意味着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神圣价值的追求,如前所说,这恰恰是传统政治法律文化所严重缺失的东西。而作为现代法学的重要概念的“法治”自诞生之日起,就首先与专制权力过意不去,梁启超那一代人把它从西方引介过来,又恰恰是为了变法维新,这在当时就引起了统治阶层的高度警觉。不管你对“法治”如何界定和解说,比如,康(有为)梁(启超)他们就曾费尽心力证明说“立宪”(“法治”的题中之义)对稳固“君上大权”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可问题在于,“君上大权”本于“天道”,至上而神圣,压根儿就不是你可以随便议论的,更不是你可以设计什么制度来进行规范的,哪怕“宪法”上载就的“君权”如何的多,如何的大。“法治”要规范“权力”,晚清以来,人们对这个“舶来品”的这个特点是明白的,而在中国这无疑是天地乾坤大转换的事情,其意义之大是足以让国人见“法治”二字而谨慎万分的。因此,那些所谓至今仍受中国文化传统影响的中国人难得“法治”之精神要义的论调,实在是让人信不过。中国当代法学讨论“法治”的艰难,根本原因不在于学理上的难得要义,而在于政治变革实践的艰巨。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而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新民主主义革命,对于“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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