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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制”到“法治”的中国语境

  我们从亚里士多德那里获致的一个重要启示在于法治指涉的界域问题。法治所涉及的范围其实是相当有限的,它只在关涉人们的公共生活领域才有其价值和意义,超越这个界限,其价值和意义的确定性就将丧失。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通过社会性来规定人之本质性特征,这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是一个自明的真理,无由予以否定。人的社会生活需要通过公共规则来建立起基本的生活秩序,没有这种基本的生活秩序,人的生活便无以维系,人的其他活动亦无法存在。而法律在根本意义上正是一种公共规则系统,法治要求人们无一例外地遵守法律,正是为了实现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保障每个人的基本生存安全。它不随人们的心理情感的低沉与激荡而改变,“道是无情却有情”,它以非人格性特征实现其功能和价值。
  但是,人的生活并非仅仅展示于社会的公共生活领域。公共生活并不排斥个体的私人生活空间,人除了基本的生存外,还有其更高的价值和目标有待寻思和建立。比如,人的内在心灵世界的建构。对此,法治是无能为力的,无法予以正面的积极性的援助,法律无法具体规定人们是“乐山”抑或“乐水”,是喜爱数学、天文学,抑或文学、哲学和神学。如果法律硬要承揽诸如此类的事务,则不啻为暴虐与专横,无论其意愿多么善良和高尚(就立法者而言),法律无可替代道德、审美与宗教。然而,如果从“消极”的意义上看,法治对于道德、审美、宗教等等关涉人的内在心灵世界的营造问题,又有其重要价值和意义,法治设置了公共生活领域的基本规则和秩序,却留给了人们无限广阔的另外空间,并保障这个空间不被无端侵夺。在某种意义上,这正是法治蕴涵的深层价值之所在。法治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有法可依、依法而治,而在于其所倡扬的法的价值指向是否在于为人权、自由,尤其是信仰自由提供基本保障。
  然而,法治理论的西方语境,在中国却是不存在的,中国的法治理论有其不同于西方的独特语境。中国现代法学是在面临亡国灭种的深重危机中诞生的,对于紧迫的政治性问题和制度变革乃至政治革命问题的探究和回答构成其基本内容,“民权”、“立宪”、“民主”、“宪政”、“人权”“自由”等等关涉“法治”问题的诸多概念、范畴、命题、理论和学说都在这样的历史语境中匆匆忙忙地被引介进来的,而所有这些言说与传统政治哲学、法律思想迥然有别。政治情势应该说是中国现代法学得以开端的基本语境,而且,现代中国法学其后的开展也始终没有淡化,更没有彻底摆脱它诞生之际就带上的强烈政治性使命和色彩,以致于政治的风云变幻成为它命运升降沉浮的主宰。在西方,如果说现代法学的根本职责在于为现代国家政治法律制度提供正当化论证,它是以不追随政治意识形态的潮起潮落为前提的,它拥有自己独立的一套价值观念和评判标准,而说出自己的有别于政治权力话语的富于个性的语言,而这套语言是以“自由和权利”为核心价值诉求而建构起来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西方现代法学与其久远的思想传统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乃至于人们常说西方近、现代的宪政和法治文明是“非预期的结果”,似乎是自然的生成。可中国现代法学在其开端时期所言述的“法治”则是典型的“舶来品”。中国既无类似西方那样的思想传统,社会生活中也没有公共政治领域与私人空间的区划,个人的独立自主性问题从来都没有进入思想家们的理论视野。虽然,晚清以降,长久闭关锁国的中国无可奈何地被拖入国际政治舞台,“法治”思想和制度诉求开始了在中国思想和政治领域中的“历史”,从那时起,在汉语言文化中开始了自己的关于“法治”的知识积累。然而,“法治”毕竟是作为应对外来政治危机而被引入的,其独特语境决定了西方法治理论所蕴涵的人之主体精神和价值难以张显,而“工具”性品格则异常突显。即使与个体之自由和权利相关联的价值诉求被提及,也未必就是人们真正和一贯感兴趣的东西,救亡图存的政治要务的确有很强的理由将个体等闲视之。与此同时,政治的公共领域与私人生活空间的区划,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很难被提上议事日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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