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5页、第254页。
(11)16世纪的法国学者博丹(Jean Bodin)是第一个系统地论述国家主权概念的人。博登海默说,我们“必须记住,中世纪以后在欧洲发生的个性解放运动是和主权的、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兴起联系在一起。”参见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0页;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6页。
(12)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6—37页。
(13)《列宁选集》第3卷,第257页。
(14) 悉尼·胡克著:《理性、社会神话和民主》,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3页。
(15)权力集中的弊端人所共知,但权力分散也有缺陷。享廷顿指出:权力分散“最明显的代价便是政府的低效率”。政治权力在现代化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一个政治体系要想适应现代化,必须具有将现代化所产生的社会势力成功的吸收进政治体系的能力。(享廷顿著:《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09页。)人民直接行使政治权力是不可能的,只能通过自己的政治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因此,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也是社会权力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社会。
(16)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07页。
(17)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邓正来代译序:《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第17页。
(18)同上书,第21页。
(19)参见 卡尔·波普著:《历史决定论的贫困》,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1页。
(20)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第81页。
(21)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第81页。
(22)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作者自序第Ⅸ页,第35—36页。
(23)参见舒国滢文:《法理学学科的缘起和在当代所面临的问题》,载《法学》1998年第10期。
(24)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法律的本质:一个虚构的神话》,载《法学》1998年第1期,第8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4—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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