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我们往往会援引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来抗辩,利用两部法律之间的冲突来维护我们这一行业的利益。因为根据旧法,招标人即采购人是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标采购,决定权在于采购人。当然,新法规定的决定权并不在采购人手中。可见,两部法律的矛盾为我们各显神通、充分展示自己提供了舞台,为采、供之间商业贿赂的存在提供了机会。
接到市工业大学的委托单子后,我们制作了招标采购文件,并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公开发布了《工业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公告,允许各投标供应商对15个包可以同时投不同的标,但每包设备必须全部投标,开标日期是2004年1月23日上午9:30,发售招标文件地点为我们招标公司,要求投标供应商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厂商授权,招标文件售价为3000元人民币/套,邮寄需另附50元邮寄费,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时提交不少于投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以支票或汇票或现金的形式。
前述的招标邀请书发出后,一道难题马上又摆到了我们面前。依照法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不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之外确定中标供应商,我们是第一次代理医疗器械采购,这方面的专家认识不多,以往我们都是代理工程采购,招标公司的专家库里几乎都没有医疗器材方面的专家,我们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第一次所聘请的医疗方面的专家不一定能够完全听从我们的摆布和指挥,如果不能依照我们的意思推荐我们需要的中标供应商,那么必将影响到我们公司与工业大学今后的进一步合作。因为我们曾经有言在先,保证处长指定的供应商能够中标。倘若不能按照处长的旨意确定这个供应商,不能保证评标委员会推荐我们所需要的供应商,那么,市工业大学今后必然会与原先的或者别的招标公司建立业务合作。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将失去一家长期稳定的客户。
面对前述的一道道坎,我们又必须对评标专家进行公关。为此,在开标前夕,我们通过公司的高级顾问、原省卫生厅一位副厅长出面,邀请本省医疗器械方面五六位高级专家一起聚了一次餐。宴席上,人多口杂,我们不可能直接向专家们表达自己的愿望,只能就今后的专业工作和合作事宜泛泛而谈。散宴后,我与孔艳瑾分头挨门逐户地去拜访这些拟选择的评标专家,请他们担任我们公司的顾问和评标专家,并给他们送上了厚厚的红包。虽然已经建立了联系,但我们还不能直截了当地提出要求给某一投标供应商多少分,我们还是需要投标供应商他们自己去拜访这些专家。我将想法告诉处长后,郑华谊赞同我的观点,让这家供应商跑一下评标专家。后来,我们评标过程中看出这家供应商已经在专家身上花了相应的代价。
2004年1月23日上午9:30,受托的采购项目准时开标、唱标,由市审计局的业务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当天下午,我们召集和主持的、由五名专家构成的评标委员会对本次采购项目进行评审。与会的五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中,4位为技术专家,1位为采购人的授权代表。开始评审前,作为主持人,我对采购人所需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目的是希望采购人心目中的供应商能够引起专家们的充分注意,理解我们的价值取向,听了我的介绍,艳瑾说我的开场白非常具有诱惑力和鼓动力,大家听完我的发言,对哪家投标供应商更具有竞争力,基本上在心里留下了深刻印象,且对我的想法都已经心领神会,当天下午的3个小时的评标工作非常顺利,专家们一致通过推荐的中标供应商,也就是郑华谊处长需要我们确定的供应商。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随即撰写了本次项目采购的评标报告,我们写了工作总结,报经市财政局采购办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