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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外国在华专利的有效性

挑战外国在华专利的有效性


蔡新华;张蓓


【关键词】专利;有效性;垄断
【全文】
  专利或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授予发明人专利权,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是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宗旨是要“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美国是世界上目前唯一的超级大国,科技水平世界一流,当然也是头号的专利大国,但是美国专利法的宗旨同我们是一致的,制定美国专利法所依据的“版权与专利权”条款,即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规定:“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发展”,国会有权作者“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在有限的期间内就他们各自的作品和发现享有专有权利。”
  但是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不同,专利权是一种最具垄断性(monopoly)的权利。要想获得专利权,发明人的专利首先要满足的就是“新颖性”的条件要求,和著作权(版权)不同,在那里获得著作权的条件即作品具有“独创性”是没有意义的,由此产生的重大区别是先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人打败了所有的后来者,一种典型的美国式的思维“胜者全有、败者全无”,因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象围棋中的“黑白”世界,胜利者周围充满掌声和鲜花,失败者显得是那样的落寞和无奈。
  因此,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可以说专利权是一种“强势”知识产权,更容易被发明人滥用,成为打击竞争对手的利器,毫不夸张地说,某些情况下专利就是商业战场上的核武器。好似狂奔在一条商业竞技的跑道上,首先到达终点的发明人成为第一名,唯一的胜利者,后续者则全部猝死在跑道上。
  专利权保护这一严格性的特点正在成为外国(企业)制约我国(企业)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最新统计,2005年上半年外国在华专利申请量达4.5959万件,占我国专利申请总量的23%,比去年同期增长31%,其中,外国发明在华专利申请量超过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外国对我国企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也是血雨腥风、越来越猛烈:纺织、电子、化工、制药等等行业都遭到外国的专利侵权诉讼,外国愈来愈严密的“专利封锁”,使中国企业在发展道路上障碍重重,举步维艰,大大压缩着我国企业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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