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对策:判例教学法
这种措施和对策在何教授那里已经有了完整的计划,那就是她倡导好多年并已在清华法学院实践两次的普通法教学方案。在这一方案中,有两个方面构筑了其显著特征。一是要求学生在攻读法学前已拥有一个其他专业的学士学位;二是在课堂教学时实行判例教学法。在何教授看来,如果在学习法律前经过系统的学习非法律但与法律相关的专业知识,不仅可以整体提高学生的教育水平及年龄经验,同时,跨学科的知识背景也十分有利于法律技能的养成(更有利于成长为一个专业型的律师)。另外,何教授的判例教学法也不同于我们所认为的先由学生阅读经过指定并编辑过的判例汇编,然后由教师在课堂上讲授。在她的安排中,判例都是完全的一手资料,学生们要作的是从鲜活的判例中自己去分析、感悟对案件应用全方位的社会科学知识作出法律上判断的技能,教师则以问答的方式起一种导向的作用 。
显然何教授的课程设计出脱于美国法学教育中的“苏格拉底式案例教学法”。这种方法由哈佛大学首创,并在上个世纪后半段的美国法学教育中占据主导地位。由于十分重视判
例的阅读,这种方法对学生们理解法律规则的形成过程就显得极为有利,并且有助于养成应用全方位知识,通盘考虑问题的能力。
但是,判例教学法在美国也并非完全的权威,例如,社科法学的先行者波斯纳教授就提出了质疑,他认为:随着社会研究中以“法律与**”为题的研究成果急剧增加,如今,越来越多的学校、有越来越多的课程采用了讲授、分析、论证的方法,数学公式普遍侵入教室,判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普遍使用性不仅受到质疑,他在法学院的实际地位逐渐受到压缩和部分替代。
对此质疑,何教授给出了自己的解释,在她看来,社科法学在美国法学研究的发展并 没有使得判例及制定法的阅读过时,不论法官或是立法者是从哪一个途径得到法律,他必须以司法或立法语言表述他的结论及理由,希望利用或解构他们的决定,我们必须掌握这种语言。也就是说,掌握判例和制定法阅读技能本身可能并不足够,但它却是必需的 。
事实上,对于社科法学和判例教学法,我们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其如此势不两立的对立起来。在笔者看来,两者本应是属于两个范畴的事情,社科法学是法学研究近年来的一个转向,伴随着社会发展的日益复杂化,单纯依靠法律规则去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变得越来越渺茫。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积极借鉴社会学、经济学的知识来将法律语言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予以考察,考察其实践效果。于是,实证研究成了法学研究的新标签,透过社会实践看法律改变了法学研究的走向;而判例教学法是一种法学教育的方法,它通过引导学生判例判例来获得对法律规则的认知。这种阅读并非是简单的讲解,而是培养一种通盘考虑问题的能力。事实上,判例之所以能 成为经典共后人援引,它的判断就决非是简单的规则推理,而应当是综合考虑社会因素后的最佳选择,从这层意义上讲,社科法学和判例教学法在认识法律上也有着相通的一面。当然,社科法学的研究(尤其是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社会学)要求知识的系统化和理论化,要求在课堂上系统的讲授,是一种“有言之知”,而判例教学法要求通过判例阅读去感悟这种知识,是一种“无言之知” ,这可能是它们最大的分歧所在。回到当今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应用判例解决问题时,我们不可能不用到社科法学的实证分析,而社科法学在司法实践中也必须要通过判例这种语言来表现,这也就是本阶段何教授的分析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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