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教授长期居于美国,其字里行间流露出的美国式的直率甚或是强硬都让我们这些习惯了中式“模糊性”表达的人们甚感不快。但不快归不快,抛开这些偏见,紧迫的社会现实我们却必须要重视。伴随着中国越来越深层次的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本土的律所无力为本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供法律服务的短板就越来越清晰的暴露出来。一言以蔽之,我们缺乏一支有能力在最尖端层面上提供法律服务的精英法律人队伍。这一点,我们从近些年沿海开放城市对法律人才需求状况中即可窥见一般,对外律师持续走俏,美国律所的运作模式、美国律师的服务方式成为我们效仿的对象 。
国际贸易规则是在经济强势国家主导下构建的规则,美国作为第一经济强国,这一规则自然就融入了更多的美国风格。与此相应,在法律服务上,美国律师、美国做法就能更好的应用这一规则。跨国公司选择美国律师(美国式律师)正是看重这一点——他们能更好的帮助客户在这一规则中获利。至此,我们也就可以比较好的理解何教授所描述的美国律师全球扩张和美式做法的全球信赖以及更深层次的认识到我们在这方面的不足。
认识到我们在高端法律服务上的缺陷,是否就可必然推出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朝着这方面改革呢?问题当然没有这麽简单,能够得出这一推论的前提是: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训律师 ,而我们对法学教育目的的讨论显然没有达成以上的共识。在我们的讨论中,主流观点均将法学教育分为培养专门化、职业化的法律人才与通才化的宽泛的法律人才两种,进而归类出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第一种,而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属于第二种,至于前者在我国则被当作低层次的法律技能培训,没有资格进入大学教育 。另外,也有学者就相关的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法律实践是一种经验积累,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 ,一个受过良好法学教育的人并不必然会成为一个适应现实需要得好的法官或好的律师 。
对这一系列问题,何教授采取的策略是:以一个美国法学教育亲历者的身份,纠正被混淆了的看法——美国的技能法律教育决非一种低级的技能培训,而是一种带有跨学科学术研究性质的“博雅”教育,这种专业法学教育是真正的素质教育,完全有资格被安排进大学中 。
依照何教授的逻辑,如此来认识美国的法学教育就可以得出“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训律师”这一必然前提了,这一推论显然过于牵强,而事实上在我们的分析中可能也没有必要过度依赖这一前提。法学教育的目的可以不必然是培训律师,但它却必然是面向实践的,事实上,即使是法学研究本身也应是面向实践的,因为法治本身就建基于具体的法律实践当中。当我们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的法律实践中出现了对外高端法律人才大面积缺乏的困境时,我们的法学教育理应有所关注,即使这种关注是小范围的,事实上,何教授原意推行的普通法教学计划的范围也仅是划定了中国重点大学法学院 。至于前面提到的“法律是一种经验积累”的观点,我们必须认识到,它思维问题的前提是以当前的法学教育作为定向坐标,它本身并不排斥改进法学教育对法律实践的正面影响,一个很显然的事实:如果我们在法学教育中注意到法律全球化这一现实,并采取一些措施,那麽在高端对外法律人才的养成方面必将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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