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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研究——以IOSCO为中心

  (二)对利用网络讨论区进行的证券欺诈行为进行监管的建议[20]
  在《IOSCO网络报告一》发布后,IOSCO又继续进行第二阶段的研究,并发现网络证券诈欺的成因与利用的工具,主要是透过多数使用者(multi-user)参与的网络讨论区(Internet Discussion Sites, 以下简称IDSs)的网络应用模式,例如网络讨论区(discussion sites)、聊天室(chat rooms)、电子邮件(mailing lists)或其他类似的多数使用人机制(multi-user mechanisms)。通过这些网络讨论区,使用者不但可以传输信息给特定的多数使用者或公众,并可取得相当多的有价证券投资的信息与意见。
  为有效因应已经成为网络证券诈欺温床的网络讨论区的应用模式,IOSCO在《IOSCO网络报告二》中明确建议各国(地区)针对网络讨论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为因应。由于利用网络讨论区进行证券欺诈已经引发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重视,因此有些国家就对网络讨论区采取直接管制(direct regulation)的方式,也有一些国家则依靠对网络讨论区进行积极的监控与对违规的查处。在分析各国针对IDSs所采行的措施之后,IOSCO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1、对直接管制网络讨论区国家和地区的建议
  首先,就对网络讨论区采行直接管制的国家和地区而言,虽然这些国家和地区对网络讨论区加以直接管制,并要求经营网络讨论区的经营者与在网络讨论区张贴意见的使用人都必须符合投资顾问(investment advisers)、经纪商或营业员(broker/dealer)的资格,但是IOSCO建议,为了有效打击网络证券诈欺与操纵市场的情况,可以仅对网络讨论区的经营者要求其应具有投资顾问或经纪商/营业员的资格。也就是说,可以要求网络讨论区的经营者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在资格、适合性、诚实和经验等方面应符合执照的要件;②应要求IDSs揭露任何有利益冲突的情况;③应要求IDSs所提供的建议应合理、符合当时情况、且配合顾客的需求。
  同时,IOSCO也建议有权将网络讨论区以投资顾问或经纪商/营业员加以管制的证券监管机构,也可选择在符合一定披露、纪录保持或自律要件的条件下,免除对网络讨论区的严格规范。这种措施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也即对浏览网络讨论区的使用人与对在网络讨论区张贴文章的使用人均分别就网络讨论区经营者所应强制披露的事项加以规范。这种做法不但可使证券监管机构建立一套强制机制,而从IDSs获得必要的信息,也可使IDSs避免因为要符合一定的规范而增加额外的费用。
  此外,IOSCO还建议应对网络讨论区的经营者课以一定的责任,例如:①要求经营者须监督具有误导或欺骗性的文章,以及有可能会成为诈欺投资者或操纵市场计划一部分的文章。②要求经营者应立即终止张贴前述文章之人使用该讨论区的权利。③要求经营者就任何可疑文章,或针对可疑文章的抱怨以及张贴此等文章之人的身份,应于合理期间内通知监管机构。④要求经营者应对张贴文章之人的身份存盘保存一定期间。⑤要求经营者应于一定期间内存盘保存IDSs上刊载的文章。
  2、对网络讨论区不采直接管制国家的建议
  IOSCO也发现,在有些国家中,若将网络讨论区直接以投资顾问或经纪商/营业员的方式加以规范,可能会有违反言论自由的问题,而且对于张贴在讨论区中文章是否具有个人化的特色或具有足够的特殊性而可以构成投资意见等也有争议,因此在这些国家,证券监管机构采行积极多样的网络监控与执行计划。不过,IOSCO认为这些计划之所以能成功打击在IDSs上从事不法证券交易活动的成功要素则有下列几点:①成立调查小组定期浏览并拜访网络讨论区以及早发现误导或欺骗性的文章。②设置自动搜寻引擎以发现有无误导或欺骗性的文章。③设置电子申诉中心,使网络讨论区的使用者可以直接将可疑的文章传送给申请中心提出检举。④建立与讨论IDSs业者间的对话机制以促进规范的执行。
  由于IDSs已经成为网络证券诈欺信息散布的主要来源之一,故各国政府对IDSs也有不同的管理态度,IOSCO针对不同的管理类型提出不同的建议,以供各国就其各自的情况斟酌决定其所欲采行的因应措施。
  (三)对加强投资者教育以防范网络证券欺诈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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