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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研究——以IOSCO为中心

  《多边备忘录》是各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之间首次签订的同类国际性多边安排,也是对证券欺诈行为进行监管合作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给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搭起了一座重要的桥梁,标志着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新起点和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它代表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一致意见和共同关注的问题,即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是防范跨境证券欺诈和证券市场中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因素。《多边备忘录》将大大促进所有签署机构之间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监管合作,让世界各地监管机构互相协助以打击跨境证券诈骗活动、市场失当行为、恐怖分子筹资活动及其他金融罪行。
  三、IOSCO对网络证券欺诈的监管建议与对策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增加了证券活动的速度和广度,极大地提高了证券活动的效率,同时也带来了日趋增多的网络证券欺诈问题。[15]与传统证券欺诈违法犯罪不同的是,网络证券欺诈虚假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广、更快,影响面更大,而且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使行为人更加隐蔽。目前,网络证券欺诈主要有五种类型,分别为市场操纵(Market Manipulation)型、发行诈欺(Offering Fraud)型、非法劝诱(Illegal Touting)型、冒用名义(Imposter)型、微资本额股票(Microcap Stocks)型等。使用数量巨大使互联网成为一种对投资者和证券业有价值的工具,但同时也可能使它成为实施证券欺诈和其他违法活动的便利工具。互联网也提供了即时的跨边境的通讯和交易活动,这对传统的司法管辖权和区域性概念也是一个挑战。
  为了迎接这些挑战,IOSCO技术委员会在1997年成立了互联网特别小组(Internet task force),负责就网络发展对证券交易与管理所带来的证券欺诈等各项问题与挑战加以研究,并提出面对与处理这些新问题的对策与建议,以供各国证券监管机构参酌。同年9月,该小组完成了初步报告—《关于在证券、期货领域不断增长使用互联网所导致的执法问题的报告》(Report on Enforcement Issues Raised by the Increasing Use of Electronic Networks in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Field), 并以IOSCO技术委员会的名义发布。该《报告》主要讨论证券及期货监管者所面对的执法上的困难和挑战,提出打击网上诈骗活动和采用互联网技术以协助执法的建议,并敦促各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防范网络证券欺诈,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经过认真的研究,互联网特别小组于1998年拟订了《关于网上有价证券活动的报告》(Report on Securities Activity on the Internet,共70页,以下简称为《IOSCO网络报告一》),[16]对有价证券网上交易所产生的欺诈等规范与执行相关的问题提出诸多的政策性建议,并经 IOSCO会员大会于1998年9月18日在肯尼亚举行的第23次年会中获得通过。此后,IOSCO又在2001年6月针对网上证券交易相关问题完成了《关于网上有价证券活动的报告二》(Report on Securities Activity on the Internet II,共225页,以下简称为《IOSCO网络报告二》)。[17]在两份《网络报告》发布后,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遏制网络证券欺诈行为,针对最新出现的情况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IOSCO互联网特别小组组织了一系列互联网圆桌会议(Roundtables),讨论网上证券活动的监管问题。第一次圆桌会议于2002年6月24日到6月25日在香港举行。此后,互联网特别小组又于2002年10月和2003年3月分别在加拿大多伦多以及荷兰阿姆斯特丹举行了另外两次圆桌会议。在上述三次圆桌会议所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互联网特别小组完成了《关于网上有价证券活动的报告三》(Report on Securities Activity on the Internet III,共47页,以下简称为《IOSCO网络报告三》)[18],并提交IOSCO于2003年10月以IOSCO的名义发布。
  上述三份《网络报告》均对遏制和打击网络证券欺诈行为提出了诸多建议与对策,必将对网络证券欺诈的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对网上证券活动进行监管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并降低系统性风险,《IOSCO网络报告一》首先针对网上证券活动(Securities Activity on the Internet)提出了以下5条基本的监管原则:(1)对于网上证券活动,传统的证券监管原则仍然适用,不能因为使用媒介的不同而改变。(2)在遵从证券管理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证券监管机构不应不必要地阻碍证券市场参与者与市场本身合法的利用网络。除了为推进证券管理的基本目标之外,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不宜对网络之利用加诸更严格的限制。(3)监管机构应强化监管,提高网上证券活动环境的透明度及一致性,打击网络证券欺诈行为。(4)各国监管机构应加强合作以及信息方面的交流,以更有效地监管网上证券活动。(5)监管机构应深入了解网络媒介及其未来发展趋势。[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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