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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研究——以IOSCO为中心

  二、对证券欺诈进行监管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桥梁:《多边备忘录》
  伴随着不断深化的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趋势以及国际证券市场上越来越多的跨境交易活动,尤其在美国9·11事件发生后,IOSCO认识到加强反证券欺诈多边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于是在2001年10月成立了以法国证监会主席普拉达为首的专门的研究小组,负责起草《关于磋商、合作和信息交流多边谅解备忘录》(Multilateral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Concerning Consultation and Cooperation and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以下简称《多边备忘录》),其主要目标有两个:(1)加强侦查、阻止和打击跨境证券欺诈违法犯罪活动;(2)促使IOSCO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律法规被更好的遵守和执行。该多边备忘录的主要条款均来自于IOSCO已有文件中关于信息分享方面的内容,这些文件均已得到全体IOSCO成员的认可。在2002年5月召开的第27届年会上,IOSCO通过了《主席委员会关于IOSCO多边谅解备忘录的决议》(Resolution of 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the IOSCO MOU)。[10]截至2005年9月28日,已有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香港等27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签订了该《多边谅解备忘录》(详见表1),而另外有五个司法管辖区(瑞士、秘鲁、智利、塞浦路斯、巴拿马)表示愿意推行所需的改革以符合参与签署的资格。
  国际证监会组织多边备忘录签署方名录
  序号
   证券监管机构名称
   司法管辖区名称
  
  1
   阿尔伯达证监会
   阿尔伯达(加拿大)
  
  2
   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
   澳大利亚
  
  3
   不列颠哥伦比亚证监会
   不列颠哥伦比亚(加拿大)
  
  4
   法国证券委员会
   法国
  
  5
   德国证券监管委员会
   德国
  
  6
   资本市场委员会
   希腊
  
  7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中国)
  
  8
   匈牙利金融监管委员会
   匈牙利
  
  9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印度
  
  10
   国家证券监管委员会
   意大利
  
  11
   泽西金融服务委员会
   泽西(法国)
  
  12
   立陶宛证监会
   立陶宛
  
  13
   墨西哥证监会
   墨西哥
  
  14
   新西兰证监会
   新西兰
  
  15
   安大略证监会
   安大略(加拿大)
  
  16
   葡萄牙证券市场委员会
   葡萄牙
  
  17
   波兰证券交易委员会
   波兰
  
  18
   金融市场委员会
   魁北克(加拿大)
  
  19
   金融市场委员会
   斯洛伐克
  
  20
   金融服务局
   南非
  
  21
   西班牙国家证券监管委员会
   西班牙
  
  22
   证券交易委员会
   斯里兰卡
  
  23
   资本市场委员会
   土耳其
  
  24
   金融服务局
   英国
  
  25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美国
  
  26
   证券交易委员会
   美国
  
  27
   金融市场委员会
   比利时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cn/homepage/index.jsp, 2005-12-19.
  (一)《多边备忘录》的主要内容[11]
  1、文本的主要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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