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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②我国法学理论界、证券实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应尽快行动起来,下大力气开展对IOSCO和世界证券交易所联合会等其他国际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准则、报告、指南等的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厘清上述文件中哪些内容我国是可以采纳和借鉴的,哪些内容我国是不能采纳或需要抵制的。在此基础上,大力发扬“拿来主义”的精神,驱利避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IOSCO和世界证券交易所联合会等其他国际组织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决定、建议、指南等为我所用,以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在国际化的轨道上规范、有序发展。
  ③中国证监会应大力加强参与IOSCO等有关国际组织的各项活动尤其是规则制定活动的深度和力度。首先,中国证监会应牢牢掌握和始终坚持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在积极参加IOSCO技术委员会和新兴市场委员会各工作小组的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其参与IOSCO各项活动尤其是规则制定活动的深度和力度,更为全面地履行其在IOSCO各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以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推进我国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其次,我国有关部门和机构应继续积极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统一司法协会、WFE等的活动,以从多方面推进我国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④我国应联合和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充分发扬南南联合自强的韧性奋斗精神,打破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对国际金融规则制定的垄断的局面,改变国际金融旧秩序,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在国际证券领域,南北矛盾仍然是当前的主要矛盾。历史经验表明,由于“南弱北强”的实力悬殊,发展中国家和弱小民族要逐步更新国际经济立法,争得自身应有权益,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舍韧性的南南联合自强,别无他途可循。[⑧]因此,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国应在国际证券立法和监管合作层面上,充分表达我国的立场和意志,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同时,我国还应联合和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充分发扬南南联合自强的韧性奋斗精神,力争尽快打破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对国际金融规则制定的垄断的局面,在完全独立自主和公平互利的基础上推进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构建国际金融新秩序。
  
【注释】  邱永红,男,法学博士,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经理,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
该示范法是由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主持起草的,共有5章160个条文。

司法互助条约是我国司法部代表国际签订的,由于我国司法部与证监会等各主管部门之间也缺乏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所以不能充分发挥司法互助条约在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中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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