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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三)拓宽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途经和内容,建立全方位、立体型的监管合作与协调机制
  1、双边监管合作与协调方面
  (1)应对中国证监会与境外监管机构签订的谅解备忘录的内容进行完善,[⑤]增加有关信息共享的程序、使用信息方式的许可、保密要求等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以加强其可操作性。同时,应在谅解备忘录中增加对外资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内容。此外,还应争取在谅解备忘录中尽量涵盖IOSCO《谅解备忘录的准则》中所规定的十项原则内容。[⑥]
  (2)我们应在充分利用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通过构建我国司法部与证监会等各主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加强与境外司法机构的合作等途经,充分发挥司法互助条约在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中的应有作用,以促使我国证券市场在法制化、规范化、国际化的轨道上稳步前进。
  2、多边监管合作与协调方面
  (1)区域性多边监管合作与协调方面
  首先,我国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东盟各国在证券领域的监管合作与协调,具体而言,建议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①与东盟各国一道,对《东亚合作联合声明》和《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有关证券监管合作的内容进行细化,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实质性的监管合作与协调举措。②尽快与东盟各国签订证券监管合作的多边谅解备忘录,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和跨国调查协作机制。③在适当的时候,建立我国和东盟各国的区域金融证券合作组织和合作机制,构建区域金融证券合作与安全体系,进行相互间的政策协调,维护区域内经济和金融的安全与稳定。
  其次,我国应进一步加强与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东亚区域内的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目前,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为全球第二大、亚洲第一大证券市场、香港交易所则为全球第八大、亚洲第二大证券市场,且为我国内地企业最大的境外上市地,[⑦]韩国证券交易所和台湾证券交易所在亚洲也位居前列。因此,我国应切实采取得力措施,加强与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东亚区域内的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以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持续、稳定发展。
  (2)全球性多边监管合作与协调方面
  ①中国证监会应重视和推动实施《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的有关工作,在认真完成相关调查问卷的基础上,加强对该文件的研究工作,并结合中国国情和发展阶段,推动其在国内证券市场的具体落实和实施。此外,应深入研究《IOSCO多边谅解备忘录》文本,了解签署程序,积极填制调查问卷,争取早日成为其签署方,以便与境外监管机构协同打击跨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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