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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物权变动的新模式的思考——以有因的物权行为制度为中心

  


【注释】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472页。

苏永钦:“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相关问题”,载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7——28页。

雅各.H.比克惠斯:《荷兰财产法结构的演进》,张晓军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7—298页。

Gschnitzer.Franz.Osterreichisches.Sachenrecht.2A.1985.103.转引自苏永钦:《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相关问题》,载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8页。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466页。

陈华彬:《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行为》,载《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页。

张玉敏、田晓梅:《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

另有学者将traditio译为“让渡”。参见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9—212页。

周枏先生认为,交付是指当事人以移转所有权的意思,由一方移交物件于他方的行为。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36页。

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60页;陈华彬:《罗马法上的traditio,stipulatio与近现代私法上无因性概念的形成》,载《罗马法、中国法、民法法典化研讨会论文集》,第152页。

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37页。

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1页。

参见王泽鉴先生于2000年10月在中国物权法国际研讨会上所提交的论文:《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

陈华彬:“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9页。

陈华彬:“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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