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参与权”,主要是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这里的“各种途径和形式”,包括选举、投票、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等。参与权首先使公民感受到自己是国家主人、社会主人、本人所在共同体(本人所在的单位和所参与的社会组织)的主人,感受到自己对国家、对社会、对所在共同体、对他人的责任,从而积极与政府和单位、组织的管理者合作,推动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同时,公民对国家政务(如立法、决策、执法等)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有利于防止社会公共政策和公权力行为的偏差和失误,平衡和协调各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人们的利益冲突。
所谓“表达权”,主要是指公民通过出版、集会和其他各种途径(如新闻媒体、信访等)公开发表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和看法的权利。“表达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其实现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和文明的重要尺度。有人可能认为表达权和言论自由对社会稳定、和谐会有负作用。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公民滥用表达权和言论自由(如污蔑、诽谤、恶意煽动等)会损害社会稳定、和谐,但公民依法行使表达权和言论自由则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必须条件。首先,各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人们只有平等地享有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和看法的话语权,才能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平等博弈),没有社会公平,怎么会有社会稳定、和谐?其次,不同思想、观点、不同主张、看法的人们只有平等地享有表达权、话语权,才能相互了解、相互协调、相互妥协,没有相互了解、协调和妥协,各种利益冲突怎么化解?利益冲突长期不能协调、化解,社会怎么稳定、和谐?
所谓“监督权”,主要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公民监督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对立法、决策的监督,如申请违宪审查、违法审查等,其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其三,对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不作为和腐败行为的监督,如申诉、控告、举报、检举等。依法保障公民监督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同样是不可或缺的。首先,监督是保障公权力合法、正当行使的必要条件。历史已经反复证明,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膨胀、腐败和滥用,公民面对违法、腐败的公权力,即使能让他身体服从,其内心也不可能服从,被管理者对管理者不服,甚至仇恨,社会何以能和谐?其次,监督是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实现自我纠错、自我调节,以保障立法者、决策者、执法者主观与客观一致、法律、政策与国情、社情、民情适应、从而社会与自然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条件。立法、决策、执法中的问题并非立法者、决策者和执法者本身都能自己发现和自己找出解决的办法,而必需有赖社会公众的监督。法律如果不为社会公众提供顺畅的监督渠道(如违宪审查等),社会公众发现的立法、决策、执法中的问题不能上达有权机关,有权机关不能及时采取解决问题的措施,社会怎么和谐?人与自然怎么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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