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
——在北京市“建设法治政府与构建和谐社会”座谈会上的发言
姜明安
【全文】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没有磨擦、没有利益冲突的“平静社会”。事实上,古今中外的人类社会均不曾有过完全没有矛盾、没有磨擦、没有利益冲突的“平静社会”。即使有过相对的“平静社会”,那种“平静”和“稳定”也往往是表面的、形式的和在短暂时期内存在的。专制统治者或者马克斯、韦伯所述三种统治者类型中的所谓“魅力型”统治者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能制造出这样的“平静社会”。前者通过高度集权、高压统治和人民的畏惧使社会“平静”和“稳定”,后者通过领袖个人的权威、魅力和人民的崇拜、迷信使社会“平静”和“稳定”。但是,和谐社会与那样的“平静社会”是完全不同的。尽管和谐社会也应该是相对“平静”的,“稳定”的和有秩序的社会,但这种“平静”、“稳定”、“秩序”、不是通过以国家强制力压制和掩盖矛盾、磨擦、利益冲突而制造出来的,也不是因社会公众崇拜、迷信“魅力型”领袖而内心自我克制、压制,使矛盾、磨擦、利益冲突不致激化,不形于外而生化出来的,和谐社会的“平静”、“秩序”、“稳定”是通过法治化的民主、博弈机制调节、化解矛盾、磨擦、利益冲突而形成的。这种调节、化解矛盾、磨擦、利益冲突的法治化的民主、博弈机制的基础是法律对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确立和保障。没有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保障其实际行使,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民主、博弈机制及有效运作,即不可能有真正的、实质的和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
所谓“知情权”,首先是公民了解政府政务运作信息的权利。公民只有知道政府是怎样花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的,知道政府是怎样作出决策和怎样实施政务的、知道政府制定各种法规、政策的内容和制定的理由、根据,知道“公仆”们勤政、廉政的情况,公民才会相信政府,支持和配合政府的管理,从而减少可能因怀疑、误会而产生的与政府的矛盾、冲突;即使在矛盾和冲突产生后,也易于沟通、协调和解决。此外,“知情权”也包括公民获取通过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收集的社会信息的权利。公民建立政府的目的之一,是通过政府收集和发布各种信息,如食品、药品安全及其他商品质量的信息、生活、生态环境状况的信息、市场流通的信息等,以防止社会生活中因各种“信息不对称”而可能导致的被侵权及由此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在侵权事件、矛盾和冲突发生后,有了信息公开,有了“知情”的渠道和途径,相应问题才有获得较大公正和有效解决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