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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辩护人的申请是公正审判“邱兴华案”的关键

认真对待辩护人的申请是公正审判“邱兴华案”的关键


李奋飞


【全文】
  近日,发生在陕西汉阴的那起耸人听闻的血案在安康市铁路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诉双方围绕着邱兴华的杀人动机是否是因“熊万成调戏其妻子”以及其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了辩论。公诉人认为,邱兴华在案发前后的一系列行为表明其是个正常人,应该负完全刑事责任。而辩护律师则通过邱兴华的几个不合理行为试图证明邱兴华是精神病人,并向法庭提出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显然,这一申请给法院出了一个大大的难题!因为这一申请如果获得法院的同意,就不仅会影响案件的诉讼效率,造成诉讼的拖延,而且还会将陕西高院置于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之上。
  但是,我们很遗憾地看到,面对这一重大的直接关系到能否对被告人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的程序性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庭似乎是有意在吊民众的胃口――既没有表示同意,也没有表示拒绝。个中原委,我们似乎也不难从理论上作出解释。这其中既有我国法院体系中长期存在的行政化的管理方式问题(按照目前的法院组织制度,法院内部设审判委员会,对于重大、复杂和疑难的案件进行讨论和决定。由于掌握着这种讨论和决定案件的权力,审判委员会因此成为事实上凌驾于合议庭之上的超级审判组织。这种行政化的管理方式所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是,任何一个法官相对于其所在的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庭长而言,都无法具有独立的裁判权),也与此案的过于重大存在直接的关系。在这一背景下,对于辩护律师所提出的这种申请,不仅合议庭成员不敢轻易做出裁断,即使陕西高院恐怕也难以轻易做出处理。因此,时至今日,我们仍没有看到陕西高院同意这一申请的报道,并且从有关媒体的反映来看,“其同意对邱兴华做鉴定的可能性不大”。笔者推测甚至断定,陕西高院最终是否会同意这一申请,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它在巨大的“民愤”压力面前是否能够保持最基本的独立性。
  我们不妨安静地等待陕西高院作出最后的结论。
  但,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又不能仅仅限于等待。我们无法麻木地等待。然而,此时我们惟一所能做的,就是在这一案件将结未结之时,对其进行适当的评论。尽管围绕着是否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问题,至少在理论上还存在着两个截然相反的“可能”。但是,在笔者看来,透过这一案件的二审程序,我们或许更需要关注的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诉权与裁判权的关系所呈现的畸形状态。无论陕西高院最终是否会同意对邱兴华作精神病鉴定,我们都可以得出这一结论――那就是在此案中当事人的诉权并没有得到必要的尊重,而法院面对这一申请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却明显过大甚至有点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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