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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行医罪的若干问题

  (二)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对于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来说,因为主观罪过是故意,而“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存在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是不存在什么问题和争议的。而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来说,这个问题则是值得探讨的。已如前述,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不可能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只能是一种否定的(不希望发生)态度,因此只能是过失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据此,成立共同犯罪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从主体上看,必须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从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从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议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正是这种共同的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在它的支配下成为一个整体,因此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采取:“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法理。从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上看,只有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结果加重犯类型才会成立共同犯罪,也就是说,只有这种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之间才会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如果数个共犯人就实行基本犯罪产生共同的意思联络,由于行为人中的某个人过失地引起加重结果,就加重结果的产生而言,是否存在过失,与结果加重犯的整体成立共同犯罪无关,即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的成立仅限于对加重结果具有故意的实行行为并产生的结果而言,与共同犯罪人的过失,甚至是共同过失,也没有任何关系。具体到非法行医罪而言,如果共同故意实施基本犯罪的数个行为人中,有一个人过失地引起加重结果的发生,就由具有过失引起重结果的行为人承担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如果共同故意实施基本犯罪的数人中,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都具有过失,也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通说)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根据此规定,如果数人对加重结果都有过失的话,都应对加重结果负刑事责任,但这不是共同犯罪,而是各人的过失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是他们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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