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非法行医罪的若干问题

  
  二、非法行医罪的罪过形式
  (一)基本罪的罪过形式以及违法性认识问题
  本罪的罪过形态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了牟利而非法行医以致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直接故意能够成立本罪,这是不存在争议的。对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能否成立本罪,仍有分歧。大多数观点认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也有人认为,间接故意也构成非法行医罪。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间接故意也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理由在于:1、犯罪的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虽然对其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明知的(这是认识因素),但是,从意志因素来讲,行为人并不是只会有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这一种心态,有时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他所追求和希望的。作为非法行医的行为人来说,他的最终目的并不是要给接受诊治的病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而是通过非法行医行为来谋取一定的利益,为此不排除对其行为要发生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因此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不能排除间接故意。2、认定犯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是依据意志因素,这就像一些过失犯罪一样,行为人虽然对其本人做出的行为是明知(如消防责任事故罪中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但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引起重大消防责任事故)是过失的,这就应认定为过失犯罪。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对其做出的行为性质是明知的,但有时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却并不是希望,而是放任,即间接故意。因此本罪基本罪的罪过形式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
  作为一种法定犯,非法行医罪同样面临着违法性认识是否应该是故意成立的要件的问题,或者说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故意的一个要素。在刑法上,作为罪过形式的故意不是一种纯心理事实,它包含着规范评价因素,对认识因素的规范评价表现为为法规范所不容许的性质的认识。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地位问题,我国刑法学界有几种主张:1、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其中又包括两种,即无限制的不要说和限制否定说。无限制的不要说认为,违法性认识与犯罪的成立无关,由于错误而缺乏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时,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限制否定说认为,违法性认识一般不是故意的内容,但是在特别和个别情况下,缺乏违法性认识就不具有犯罪故意。2、违法性认识必要说。该说认为,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的内容,法律错误阻却故意成立。3、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必要说。该说认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故意成立的要件,如果有充分理由表明行为人虽认识了行为事实,但确实不知,且根据当时情况也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至多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说,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应当是故意成立的要件。笔者不赞同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必要说。首先,我们看违法性认识不要说。根据主客观统一的犯罪故意概念,认定犯罪时,除了行为人的行为外,同样要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这种主观恶性即为反规范的主观恶性。如果没有这样反规范的恶性,刑事责任的追究就是无根据的。如果否认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仅仅要求对犯罪构成的事实有所认识,无疑会扩大犯罪圈,这与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背道而驰。再看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必要说,笔者认为它本质上是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只是考虑了“根据当时的情况是能够认识的”这一情况,并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不影响定罪),但是对于“当时是否能够认识到行为是违法的”这一判断是不好界定的。因此,笔者赞同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理由在于,(一)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种主客观统一的犯罪故意概念,体现了故意犯罪的主观责任要求。只有当行为人具备了违法性认识,进而在该认识基础上实施犯罪,才能显示出其主观恶性,并结合客观表现施以刑法责难。(二)犯罪故意体现了行为人对自身的评价和社会对行为人的评价。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可操作的评价标准,它必须借助于法律规范即违法性才能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评价和社会对行为人的行为评价找到一个最佳结合点,即违法性认识。(三)法律之所以将非法行医行为视为违法甚至犯罪,是因为非法行医行为体现的是行为无价值,非法行医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及公众的健康。作为基本犯罪的非法行医罪是情节犯,而非结果犯,不要求发生一定的结果,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可以直接体现在违法性认识上。行为人对行政法规、法律及刑法的明知故犯是其犯罪故意的直接体现,行为人对行为给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及公众健康的侵害的认识是非法行医故意认识因素中的核心因素,这种违法性认识是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最明确、最直观地体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