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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前的博弈》连载十五

  俗话说:人有失足,马有失蹄。我满以为自己对招标投标法研究很透的人,却万万没有想到,落标供应商渠流建筑工程公司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在预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了质疑。其理由主要是:政府采购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规范公共支出行为,管理好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金而形成的公共资金。为了使有限的公共资金能够更好地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提出的基本要求。那么私利的招标公司是否也必须执行这样的基本原则呢?只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从法理上来说,答案自然是肯定的。依据前述理由,落标供应商认为,本次招标、评标等政府采购活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不能异地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更不能委托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此工程采购应该由项目所在地辖区的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统一采购,招标公司无权代理;二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当执行中标的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基本原则,中标供应商投标的价格远远高于质疑供应商投标所报价格,也高于其余未能中标供应商所报的价格。三是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国家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披露,而招标公司在省发改委指定的网站上披露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落标供应商的质疑理由,坦率地说,谁都不能彻底否定。但是,站在招标公司的立场,收到质疑供应商的书面质疑意见后,我做出了这样的答复:其一,本次采购的是工程,所适用的法律应该是招标投标法,而非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卫生局有权自由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受地域的限制;其二,我们虽然接受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但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无须执行政府采购法所谓的“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基本原则,况且,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价格是经过专家综合评审所确定的,符合法律规定。其三,本次是工程公开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工程公开招标应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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