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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前的博弈》连载十四

  在这一行业呆了这么长时间,我还从来没有接受过投标供应商的贿赂,第一次碰到有人向我行贿,总是让人记忆犹新。
  2003年1月12日,我们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招标采购公告,按照招标采购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从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0日已竣工的同类工程业绩。所谓同类工程,指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已竣工的框架结构、地上8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根据该施工项目标书的评标办法,中标与否依据该投标供应商得分多少。评标委员会依据我们制定的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打分,然后将各评委打分进行汇总,根据投标供应商得分高低表明排列顺序,之后由我们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确定得分第一的投标单位为中标供应商。同年2月6日,我们决定对采购项目进行开标、唱标,为了避免投标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我们专门邀请市公证处对当天开标、唱标的现场活动进行公证,以证明我们的采购环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这种公证实际上并不能起到第三方证明的作用,因为委托人是招标公司,支付费用的也是我们。作为公证机关为了承揽更多的公证业务,不可能不站在我们的立场出具公证。如果公证处是受供应商和我们双方共同委托的,所出具的公证相对而言,证明力显然会比单方委托的要强一些。可是,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法律所存在的这种缺陷为我们招标公司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了许多的便利条件,致使实践中问题多多。
  这次委托专家评标前夕,我审查了12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惊讶地发现,豪阔建筑工程公司七个股东名录中竟然有三分之二是我所熟悉的人,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董事长是省发改委主任的儿子许卫理,总经理兼副董事长是原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叶滨林的儿子,最大的股东之一我们招标公司董事长的弟弟,还有我们招标公司也是三个法人股东之一。对此,招标投标法未规定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交易的必须回避,也没有规定投标供应商股东与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必须回避。由此而来,法律的这种缺位,一方面为招标公司提供了保护伞,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投标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大打折扣。
  专家开始综合评标的前一天晚上,夜幕降临时,财运也突然降到了我身上,而且这是我一生中永远难以忘怀的一个夜晚。刚刚到家还没顾及吃饭,大门口就响起了敲门声,我打开门一看,门外站了一个满脸堆笑的中年男子,正想问他是不是走错门了,那人主动地开始向我说明他的身份和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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