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作为合理性的理性——法律论证论》序言

  在所有这些回答以及与其有关的回答中我们面临着一个“如何”的问题。这些回答首先产生了方法论的结构。在此“为何”的问题被简单地放之一边;这些问题从而经常与法律解释的制度目标问题以及解释理念问题相连。
  我对这一问题思考的越多,对我而言在法律解释的理论中一个人必须将“如何”与“为何”联系起来的需要就越明显。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在法律解释理论中似乎尚很少被提及,对此问题已有很多提法,我则称之为法律解释的社会责任。
  将对责任的思考视为在法律和社会哲学讨论中一个单纯的流行趋势,这是把问题太过简单化了。进而言之,这一话题也不能单纯地从道德视角加以看待,即使法官或学者的道德责任对法律解释有其影响。这一话题包含更多的意味。责任问题与目前撼动人性的世界潮流有关。在这些潮流中,一个中心的问题是重新评价人的位置。人们发现在其与其他人的关系上以及与自然的关系上都存在着危机。既然人际之间的关系在极为重要的方面由法律规范来调整,无论是研究法律规范的科学还是裁判都不能对这一危机袖手旁观。这是因为,在过去的数十年中,尤其是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对于权威的信任已遭受了严重地冲击。这一现象无论是对于世俗的还是宗教的权威都具有同样的真实性。导致这一态度转变的有很多不同的社会原因。例如我们可以指出科学知识的爆炸性增长,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发展所导致的全面世俗化。人们已经对什么都不相信了。从我们讨论主题的角度来看,这一社会发展的细节和原因是次要的。基本问题是我们要记住是什么取代了对权威的信任:这就是对意见加以论证的要求。要求进行实事求是的论证已经取代了对权力本身的信任。
  然而,法律本身并不总是一个充分的理由,尽管法作为法律解释的证成性基础具有特殊的地位,在制定法体系中更是如此。这一证成经常、也不得不涉及不同种类的实质理由,包括目标理由与正当性理由。这对实践所具有的一种义涵是,法律必须与价值和评价相联系。简而言之:法律与道德具有关联性。这一特征构成了现代法律解释理论的一个特别的预设。
  然而,社会责任的问题与民主的理念也存在着间接的联系。在现代社会多数人对于权力的行使并无任何实际的影响。他们生活在民主体制下但却没有参与决策的有效途径。这可被称为异化。与此并行的一种现象是官僚机器的强化。大量的行政管理活动由专家实施。行政性规则的网络是如此的复杂,对专门知识又有如此高的要求,以致于门外汉已经完全丧失了对行政活动加以控制的可能性。这对裁判来说也同样如此。如果行政与裁判的体系是如此的封闭以致决策者——从正式的观点来看——拥有一种权威性的位置,整个体系就变成自足的体系。它是“反身性的”,也即是说唯一能对这一体系加以控制的就是该体系本身。在这种情形下开放控制、使其公开的一种可能途径就是要求对决定加以适当的证成。决定结论背后的推理必须对公共调查公开。与封闭的、非民主的体制相对,我们可以称其为“开放社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