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合理性的理性——法律论证论》序言
[芬兰]阿尔尼奥著,李洪雷译
【全文】
仅使人信其为真并不足以确立真理。必须发现从谬误通向真理之路。——维特根斯坦
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我,这就是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是否可能是“正确”的(就该词的某种本质意义来说),以及我们是否可以正当地谈及与法律解释有关的“知识”。研究者们在相信法律秩序具有确定性的前提下所提出的观点绝不是无足轻重的。这些观点仅仅是臆断还是属于更强有力的信念?它们仅具一定的或然性或是甚而可以认其为真理?更为重要的一个问题是考虑在何种意义上法律的适用者,包括法官或行政官员能够“知道法律”。作为公民,我们无法接受这样一种观念,即当法院处理我们的事务时,法官对法律秩序的命令、禁止与允许事项实际上根本就缺乏清楚的认识。我们要求用一种合法的方式来裁判我们的案件。
同样清楚的是,法律规范不是仅描述事实的纯理论性命题,法律解释者不是要寻找法律当中的纯理论性真理。法律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认知问题。从社会的视角看,裁决是一种行使权力的行为。法律的角色是为通过权力行使程序作出的决定提供支援。这正是问题所在。法律并不仅仅是一个好的建议: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对其遵守还是背离。法律是决定的权威性基础。
然而,在许多案件中这一基础是摸棱两可的,充满漏洞或模糊的。这样解释者似乎是在一个循环中活动:法律拘束解释者--并非所有的解释都可与法律一致--法律内容的阐明从而需要在不同的解释间加以选择--这一选择仅能针对有效的法律,以此类推。
用这种方式所描述的循环圈中有一大堆问题。何为“有效”,法律与法律规范有何区别,“与法律一致”的含义为何,以及法律解释的性质如何界定?已经有很多法律理论试图通过给这些问题以一个规范性的答案来打破这个循环。例如,遵守法律的文字,或者法律的目的等。规范性的答案有很多弱点。这其中最严重的一点在于,真实生活并不遵循一个此类的单一的规范性解释原则。要引导法律思维靠这些原则是不够的。另一种方法关注技术的层面,它虽非规范性态度的概念性后果,但却经常与之相连。法律解释理论被认为是技术性指示(“戒条”,模式)的集合。有时法律哲学的问题甚至被简单地化约为逻辑的(分析的)问题。这一理念的目的是揭示解释程序的形式结构。这种思维方式的一种极端形式倾向于主张,当且仅当法律哲学问题可以可以被转换成逻辑形式时其才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