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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宪政革命的基本思路(旧稿缩写普及版)

  在上述背景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在2004年5月对法律界以及民间的再三呼吁作出了积极回应,设立了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审查备案室这样的专职事务机构,以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否存在违法违宪的问题进行审查、通报并向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提出限期修改或撤销相关条款的动议。虽然法规审查备案室并没有决定权,也不是正式的法律监督机构,更无法归类于违宪审查的主体,但毕竟铺设了一条能够衔接立法法89条与第90条的制度通道。在设立以消除规范冲突为使命的专职机构之后,立法监督就可以落到实处,违宪审查的制度化也就有了稳固的支点和操作杠杆。
  如果再把立法法90条与最高法院2004年3月30日司法解释衔接起来,那么通过司法性立法建议和违宪审查建议的媒介作用,逐步增强司法审查制的因素、或者实现立法审查与司法审查并存互补的制度创新也完全是可望而又可及的。何况在没有司法过程相配合的状况下,许多违法违宪现象无法及时发现,也难以尽快纠正,更不利于在实现法制统一的同时适当解决政府之间、政府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多样化纠纷。因此,在法规审查备案室开始职能活动后,面对浩如烟海的规范性文件、各地的特殊情况以及区域发展不均衡,或迟或早将要提出如何借助司法机构的个案审查和解释性整合机制来提高违法・违宪审查的效率的议题。总之,建立违宪审查制的作业已经开始启动,我们不妨乐观其成。
  现在更需要讨论的恐怕是后两项内容,特别是“预算议会”。“财政议会”意味着中国在网络社会的前提下,在缺乏超验的思想资源的情况下,以利益民主主义作为媒介来推行宪政,把技术化的审议作为民主政治的过渡阶段。因此,组合最优化的政治改革的近期目标模式,就是通过改宪程序尽早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各级组织转化成主要对财政再分配的预算、拨款以及各种津贴进行实质性审议的公开论坛。不言而喻,有意促成这样的特征决不意味着全国人大将削弱根据宪法规定而行使的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以及监督权,只是强调把以预算审议所谓突破口来切实改变所谓“议会不议”的现状。全国政协当然也要继续发挥其现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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