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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应该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

  四、法学怎样才能讲好理
  第一,要加强研究。法学要讲好理,得首先有理,有理才能讲好理,无理是讲不出来也讲不好的。那么,怎样才能有理呢?只有加强研究才能明理有理,理是研究出来的,“所以谓之理者,穷之而后可知也”(邵雍《皇极经世·观物内篇》)。那么,应怎样进行研究呢?考察人类历史上那些杰出的研究,可以发现大都具有以下共同点:一是观察。观察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看有字人书,即看写成文字的书,读书是人们对人类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用文字所积累下来的知识、经验和思想的回顾、再现和温习,读书使人明智;另一个方面是看无字天书,即在读万卷书的基础上,还要行万里路,阅人间千姿百态,阅世使人明理。这里的观察相当于王国维所说的治学的第一个境界,即“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二是概括。把观察所得概括为某种范畴、命题和原理,为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增加新的思想和方法,提供新的工具和路径,这里的概括相当于王国维所说的治学第三境界,即“众里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澜栅处”。其实,一切有价值的研究都在寻找“那人”,找到了“那人”,就取得了进展和突破,找不到“那人”,研究就意义不大。三是应用。把所概括的范畴、命题和原理应用到各个方面,看看能否解释它们并应用于它们,这里的应用相当于马克思所说的:“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只有正确地解释了世界才能有效地改变世界,只有有效地改变了世界才是正确地解释了世界。法学研究也应该经历和具有观察、概括和应用这样三个阶段和特点,法学研究要观察,以探究天地人、追求真善美,然后从中概括出相应的范畴、命题和原理并具体化为各种法律规则,再把它们应用到各个方面,只有这样,法学才会有理,也才能讲好理。可以说,一切法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一个“理”字,就是为了有理和讲理。
  第二,要以人为本。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它作用于人并通过人而起作用,法律怎样对待人,人就怎样对待法律,要想人很好地对待法律,法律就必须很好地对待人,而法律要想很好地对待人,法律就应以人为本。法律只有以人为本,才能对人讲好理,只有以人为本的法律才是讲理的法律,因为“道不远人,远人非道”(《中庸》),马克思也说过:“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是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 页。)远人而言理大多是歪理邪说。法学要想对人讲好理,必须尊重人,顺应人,人性即天理,人性即法理,“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是法律(学)的最高命令(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6页。)只有尊敬人并使人成之为人的法律才是讲理的法律。法学要想对人讲好理,必须研究人。孟德斯鸠在研究法的精神前“首先研究了人”(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序言。)法学只有首先认真研究了人,才能认识人、理解人,在此基础上才能对人讲好理, 从这个角度看,法学是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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