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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应该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

  第三,对法学存有误解。如一种很流行的观点认为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应讲究操作应用,法学应多研究些具体问题才有用才实用,似乎不用讲理,一讲理反而就脱离实践、变得无用了,更反对讲“大道理”,“大道理”已成为一个贬义词,等同于空道理,空话套话,空洞无物,唬人而已。我认为,法学不讲理,不从基本原理上去弄懂弄通法律,是应用操作不了法律的,这就像应用机器一样,如果不知道该机器的原理,也许能凑合使用,但不能很好使用。法律就是大智慧、大思想、大境界、大道理,学问的最高境界是“通”,法律(学)只有讲清讲通大道理才能大用、通用。法律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大政方针,我们可千万别把法律看小了。任何事物都是体用统一的,其用离不开其体,体大才能用宏。法律亦然,法律之用离不开法律之体,法律的应用离不开法律原理的指导,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用得有理、用得其所,否则法律就会沦为任人使用的工具,其使用就可能会不合目的性。这就像核武器技术,它既有用也无用,关键是看掌握在谁的手里,依什么理念使用,如果掌握在希特勒之流的手里,不受人道原则的制约,那么它就不但无用而且极其有害。我们之所以要研究原理、培植理念,包括法律原理和理念,目的就是要让这种技术包括法律牢牢地掌握在富有人文精神、热爱人类、奉行民主自由法治的人和政府手里,竭力使之不用,万一要用,也要用得理所必然。有一种做法,把中外法律思想史排除在大学法学十四门核心课程之外,仅作为选修课,有的根本就不开这两门课。我认为这是不对的。因为法律思想史是人类几千年来关于法律所形成积累起来并经过历史筛选流传下来的思想,能写在里面的都是堪称经典的,是很好的教材,大可以之为师,能够用来教人。恩格斯就曾指出:要学好哲学,“除了学习以往的哲学,直到现在还没有别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995年版,第284页)。其实,学任何一门学问都是如此,法学亦然。像目前这样对待法律思想史,势必形成一种轻视思想、蔑视理论的倾向和氛围,这也有违大学的性质和宗旨,大学不仅是习艺所更是思想库,不学思想史,没有思想,其结果只能培养一些专家,但造就不出大家和大师。而没有大家和大师,法律(学)就不能大有进步和大有作为。有一种习以为常的指导思想,叫理论联系实践。我认为这种提法是不妥的。因为这种提法首先人为地把理论和实践分开,搞成理论就是理论,实践就是实践,一清二楚,两不相关,然后才把它联系起来,也才有联系的必要。但问题并不是这样,理论就包含着实践,真正的理论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没有实践的理论不是理论而是教条;同样,实践也包含着理论,真正的实践是在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不是实践而是盲动。这一提法的目的是抬高实践而贬低理论,所谓“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理论不要脱离实践”,“理论要接受实践的检验”。这一提法有其弊端,当把实践简单地等同于应用、操作和实用时尤其如此。对学生来说,宣扬“理论联系实践”也不现实,学生在校学理论的时间就那么几年,出校门以后一直都在实践,你要理论联系实践,前提是你首先要掌握理论,否则你拿什么去联系实践。荀子说:“善学者尽其理”(《大略》),恩格斯也认为,一个民族要想站在世界的前列,就一刻也不能停止理论思维。其实,有思想、会理论是人的本质力量所在,人类要认识世界、改造自然、管理社会,必须充分发扬人的思想和理论的力量。同样,法律只有发扬人的思想和理论的力量,具有思想和理论,才能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并管理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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