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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理论及立法的再检讨

  三是,抢劫致死。我国现行刑法对抢劫致人死亡配置了死刑,因此,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有权解释,还是学理解释,均众口一词宣称抢劫致死包括故意致人死亡。但是自古以来人们常道的“谋财害命”,不就是一种典型的杀人的犯罪学类型么?财杀和情杀不就是一个杀人动机不同么?情杀的,定故意杀人罪,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死刑,而谋财害命杀人的,最后考虑适用的才是死刑,道理何在?再则,抢劫罪所保护的主要法益是财产所有权,财产再值钱,在人贵物轻的现代,其价值也不低于生命。既如此,对作为财产犯罪的抢劫罪配置死刑无论如何都是不合理的。现在将其配置死刑,即使没有故意致死的情节,我们的司法人员也免不了会“从重从快”地适用死刑。与其如此,不如干脆规定,抢劫而故意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从而抹掉财产犯罪居然保留死刑的不光彩的纪录。
  上面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方面探讨了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的问题,下面从结果加重犯的适用的角度作一些探讨。
  二、结果加重犯与共犯
  结果加重犯共犯适用的难点在于,加重结果的发生是共犯之一的过失行为造成,而按照我国正统的共犯理论,过失不能构成共犯,这样,其他共犯对加重结果如何负责就成为问题。
  结果加重犯的共犯问题,其实也让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们头痛,因为,他们中也有不少人坚守共犯人之间必须具有意思联络方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传统观点。为解决上述理论困惑,国外学者们纷纷开出了药方。
  第一种是所谓全面肯定结果加重犯的共犯的观点,即认为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实施基本犯罪,不管这些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如何,只要其中有人的行为引起了重的结果,对这种重的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不管是基于故意或过失,全体共犯人均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共犯。第二种是所谓的否定说,即全面否定结果加重犯整体存在共犯的理论观点。这种观点严格地从共犯理论出发,认为共犯仅存在于故意犯中。第三种是所谓的分别决定说。这种学说区别共同正犯与狭义共犯,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成立被肯定,而结果加重犯的狭义的共犯不能成立。第四种即所谓的分割考察说。这种观点认为对结果加重犯的共犯的考察应将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与重的结果进行分割开来分别进行判定。[6](P.579-589)
  国内学者陈兴良教授也持全面肯定说,还有学者持区别对待说。[7](P.6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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