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法律问题探讨
姜发根
【关键词】票据 质押
【全文】
随着商品经济的确立与发展,作为支付和信用工作,票据在日常社会经济生活中得到了广泛使用,并进而促进了商品经济进一步向前发展。票据质押作为《
票据法》和《
担保法》均明文规定的质押形式,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金融工作实践中,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但《
票据法》和《
担保法》对票据质押问题的规定不统一,致使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本文以现行立法为基础,结合相关法理,对票据质押相关法律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票据质押的法律性质
票据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作为持票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票据作为质物,设立质权的行为。①我国《
担保法》第
76条和《
票据法》第
35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由于票据质押是以票据为标的而成立的一种质权,具有特殊性,因而准确界定其法律性质对于理顺和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至关重要。
(一)票据质押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
首先,票据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其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变价优先受偿。根据《
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又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权利客体不同。动产质押的客体是有形财产,而权利质押的客体则为无形财产,即权利。第二,公示方法不同。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虽然都是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法,但转移的内容不同。动产质押转移质物是外在的、有形的,可导致质权人对质物的直接占有;而权利质押主要转移权利凭证,更多的是体现为一种观念上的占有,因而质权人对权利的占有又被称为“准占有”。第三,权利实现方式不同。动产主要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的方式实现债权,而权利质押除了上述传统方式外,还包括质权人代位向出质人的债务人行使该出质权利的方式。②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本身并不具有价值意义,而是其代表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具有交换价值,从而成为担保物权的标的。因而票据质押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权利质押。我国《
担保法》第
75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