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控制的实体标准比较研究
姜发根
【摘要】实体标准是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核心,也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和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作为经营者集中控制的两个重要标准,晚近出现趋同化趋势,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成为多数国家的选择。我国应借鉴反垄断大国的先进经验,采用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作为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实体标准。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实体;标准
【全文】
与市场支配地位一样,经营者集中本身并不当然违法,其既有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增加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也有产生垄断、妨碍市场竞争的消极影响,只有实质性损害竞争的经营者集中才会遭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因此,确立一个适当的实体标准,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合理控制,发挥其积极功能,抑制其消极影响,不仅是实现经营者集中目标的需要,也是反垄断法目标的具体体现。可以说,实体标准构成了整个经营者集中制度的核心。
一、市场支配地位:德国和欧洲的标准
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建立在经营者市场份额的基础上,以否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为判断标准。在认定是否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是最重要的因素,同时还要兼顾经营者的财力、购销渠道、特定市场上可以相互替代的产品、潜在的竞争者以及特定市场的进入或退出机制等因素。这一实体标准是欧洲大陆国家的主要标准。
在德国,根据其《反限制竞争法》第36条第1款,一个合并如果可以被预见将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联邦卡特尔局应禁止该合并,除非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证明该合并也能改善竞争条件,并且这种改善超过支配市场的弊端。依此规定,德国当局是否禁止一项合并主要有两个条件:(1)以是否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合并控制的实体标准;(2)参与合并的企业不能证明合并同时也能改善竞争条件,而且改善竞争条件的优越性超过了市场支配地位产生的弊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合并才会被禁止。在实践中,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基本上依据市场份额来认定企业合并是否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此外还会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诸如:竞争者之间在综合竞争能力方面的差距、企业合并后的财力状况、企业进入采购市场和销售市场的渠道、企业与其他企业的联合情况、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所面临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障碍、企业面临的事实上的和潜在的竞争、企业将其供应或需求转向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市场相对人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等等。
在欧共体竞争法中,其第一个合并控制条例,即第4064/89号并购条例确立了市场支配地位标准。该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如果一项具有共同体规模的合并因其使企业产生或增强支配性地位并严重妨碍共同体市场或相当部分地域的有效竞争的,这个合并就可被视为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容。在认定合并能否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同时还要考察是否存在抵销市场份额优势的因素。如果在某个特定的产品市场上,市场处于急速发展的不稳定状态中,或者这个市场上的购买者力量很强,或者各个竞争者的市场份额都比较均衡,或者进入市场不存在重大障碍,或者进口产品的潜在竞争压力明显,那么较高的市场份额所具有的优势就很容易被抵销掉。此外通常还要对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考察,诸如合并后的企业能否将其他多数企业排挤出市场、能否任意提高价格、能否对潜在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设置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障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