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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该如何定性

  二、本案既然着眼于应以金融诈骗罪认定,而且犯罪手段确实是利用伪造金融票证实施诈骗得逞,那么如何定罪比较准确?即是适用于票据诈骗罪,还是金融凭证诈骗罪,这两种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比较相似,而且又规定于同一刑法194条之内。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和公司财产所有权的财产安全,客观上皆表现为利用多种伪造的金融票据进行诈骗他人财物。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上都须体现故意,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者追诉标准相同,即个人诈骗数额5000元以上,位诈骗数额10万元以上应予追诉。那么两者之间的区别体现在哪里?票据诈骗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银行结算制度的改革而票据在经济交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显背景之下产生并日益突出的犯罪现象。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由出票人依法发行,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从概念本意看,虽然本罪所指票据是狭义的,金融票证属于广义上的金融票据。包括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关于金融诈骗罪行为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作了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金融凭证诈骗罪并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1997年刑法典第194条完全采取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2条的规定模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成为194条第2款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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