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应该如何定性
张瑞
【关键词】区分;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普通诈骗
【全文】
[真实案情]2005年11月14日,位于吉林省公主岭市西立交桥附近的“刘义建材商店”迎来了一位不速之客,自称是长春某公司业务员,进店就找老板。商店经理刘义出面接待了他,该人以急等用钱还款手中拥有水泥1000吨准备低价出售为由,与刘义进行洽谈,双方定好价格为每吨150元。
该人真实姓名孙玉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走南闯北,游荡不定,一心想要耍点手段行骗钱财。这日来到公主岭,经过预谋,选中了这家建材商店。
和刘义定好后,他来到了公主岭市建行索要了一张空白的“中国建设银行进帐单”,在其上面填写了汇给公主岭市水泥厂22万元货款字样的内容。第二天他回到长春市,在亚泰饭店房间内,在这张已填好的“中国建设银行进帐单”上加盖了伪造的“中国建设银行公主岭市支行2005、11、15转讫章(2)”的印章,并于当日又返回到公主岭市,来到了公主岭市水泥厂,找到该厂财会人员,以每吨220元的价格,购买1000吨水泥,索取了水泥厂开具的销售发票。随后孙玉明拿着这张水泥发票找到了刘义,经过商谈,刘义以支付15万元现金的方式从孙玉明手中取得了这张水泥发票,孙玉明得款后溜之大吉。
刘义等人持有该水泥发票,来到公主岭市水泥厂领购水泥时,该厂拒付。原来在此之前,水泥厂财会人员已到公主岭市建设银行兑现汇款时,被银行人员告知那张“中国建设银行进帐单”是假的,所以该厂当即决定,此1000吨水泥发票作废。
不知所措的刘义赶到了公安机关报案。公主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受理了此案后,缜密分析,层层布控,通过技侦,锁定犯罪嫌疑人刘义潜逃在黑龙江,侦查人员迅速出动,在新春佳节来临之前,将其抓获归案。由于出警及时,办案得力,从犯罪嫌疑人孙玉明处起回了全部涉案赃款,并全额返还到了被害人刘义之手。犯罪嫌疑人孙玉明成为被告依法受到了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分歧意见]该案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玉明之行为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其在自填的银行进帐单上加盖伪造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主岭市支行转讫章",完全符合刑法第第177条(二)"伪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结算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玉明之行为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孙玉明采取伪造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他人财物,而伪造银行结算凭证应属金融票据之范畴,理应符合利用伪造金融票据行为进行诈骗的
刑法194条第一款票据诈骗罪之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