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确对待公共利益
好想也模仿着罗兰说一句“哦,公共利益,在你的名义下都发生了些什么!”,正如哈耶克所言,空泛的公共利益只是给行政权力的任意行使提供了正当的借口,因而毫无意义可言。在当下中国社会,我们尤其应当警惕任何宏大而内涵模糊的概念,正是它们强奸了民众的意志,正是它们玷污了政府的诚信。如果相信“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此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那么中国当下并不应该有公共利益的概念,它并不存在,当下社会中的那个公共利益其实是假的【8】。
但我们不能因此而轻视任何“假的东西”所可能带来的危害(现实之中,这种危害已经不小了),我们需要正视并积极应对,也就是说我们仍然需要对待公共利益,即使明知它是假的。既然我们称之为公共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或个人利益,那么公共利益必然与这两者有所区别,逻辑上讲似乎无论国家还是个人也就都不能以公共利益之名行事,无奈的是三者之间仿佛又是子集对母集的关系,单个个人利益的泛合构成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集合成为国家利益,三者纠缠不清,并辨证转化,任任何哲学大家都无法一是一二是二的厘清彼此的界限。况且让国家远离公共利益,在中国无论当下还是将来都不切实际。倘若在这个纬度是个难题,我们不妨换个视野,摆脱性质的桎梏,从目的出发做一番思考。三者之间应是彼此制约的关系,既然现有的问题是权力对公共利益的滥用,是由此导致的个人权益的损害,那么对权力利用公共利益的可能与程度进行限制也就好了。因此任何情形下权力以公共利益之名如果导致的结果是某一特定的组织、群体或个人收益(特别是既得利益集团与优势地位者)或者是他们的收益明显比他人多很多,那么这就不是公共利益,同样某个人(如房地产公司)如果宣称他的行为会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他如果这样做自己又会在这样的行为中获益,那么这仍不是公共利益,仍可以进行否定。
四、正确对待法律
没有一个人当真需要法律,就像没有一个人当真需要正义一样。
我们应当建立对法律的信仰吗?我们可以建立对法律的信仰吗?笔者的答案都是否定的。伯尔曼所谓的如果对法律缺乏类似于对宗教的信仰,法律终将灭亡的话语只是理想主义知识分子的臆断,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终会灭亡的,但却不是因为丧失信仰。也正是因为法律将随着阶级社会的灭亡而灭亡(马克思语),将法律视为一种永恒的神圣似乎也不怎么符合调调。诚实的讲,中国人从未有过信仰,即便是对中国人而言重要得不能再重要的儒学也是如此。用辜老先生的话讲“对中国人而言,佛寺道观以及佛教、道教的仪式,其消遣娱乐的作用要远远超过了道德说教的作用。在此,中国人的玩赏意识超过了他们的道德或宗教意识。事实上,他们往往更多的求助于想象力而不是求助于心灵。因此,与其说中国没有宗教,还不如说中国人不需要——没有感觉到宗教的必要更确切。”(辜鸿铭著,宋小庆等译,《中国人的精神》,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因此追求对法律的信仰不应是中国人的目标,法律只是手段,人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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