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院为何做了“冤大头”

法院为何做了“冤大头”


杨涛


【关键词】法院 潜规则
【全文】
  法院为何做了“冤大头”
  杨涛
 
  学者吴思在他的名著《隐蔽的秩序》一书有一篇《皇上也是寃大头》有文章,说到明朝的皇帝经常受太监的糊弄,贵为一国之君,实际上也是一个“冤大头”,往往要为太监做的坏事埋单。皇帝做了“冤大头”,说明在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完善情形下,代理成本太高,被代理人经常受欺骗。
  今天,我们做“冤大头”的事情会更少了吗?我看并没有好转,而且根据我的多年的观察,如今不少地方法院也做了“冤大头”。这咋听起来,有些让人不可理喻,因为法院是中立的裁决者,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做“冤大头”且不让人吃惊。然而,事实却的确如此。远得不说,去年2月25日,湖南永兴县法院院内发生了一宗爆炸案,造成一死两伤。死者是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二庭庭长、33岁的曹华,伤者为法院院长李开清和院办公室主任曹兴虎。罪犯黄运财仅仅是因为对曹华的判决不满,作为审判员的曹华为子送了命,其他两人也为之负伤,你说法院的人冤不冤?
  不过,这个案例恐怕还不具有很强的说明力,因为作为审判长的曹华在黄运财儿子的案件的审理中,有些说不清道不明的事情,而且在黄运财被判处死刑时,其儿子的案件奇迹般地被上级法院给改判了。所以,如果法院和法官具有腐败的行为的话,那么法院受些伤害和责难也许还算不上“冤大头”。不过,我要讲讲几个我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事情,恐怕法院还真是个“冤大头”。
 有一个行政官司,某商人在外地某派出所受到非法拘禁,时间不长,才9个小时,这位商人向本地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行政赔偿,一审法院先是不予受理,认为要首先由行政机关确认违法,并且应当移送到所在地法院受理,二审法院认为可以受理,但认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然而该商人不愿意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其撤回起诉。该商人不服又向省法院申请再审,如此反反复复,总共经过十二次判决和裁定,历时二年多时间,最后某派出所所在法院因为时效已过,不愿再受理。可是该商人认为这是法院过错导致,最后他将所有的愤怒与矛盾对准了法院,无奈之下,最初受理的法院只得赔偿该商人几千元了事。
  法院的判决自身没有一个标准,同样的案件,这个法院可以这样判决,那个法院可以那样判决。而且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不受既判力的限制,在领导的批示和当事人纠缠下可以无次数和无期限地进行再审,法院往往就会当“冤大头”。说到这,我想法官们肯定会羡慕美国的同行,美国的一位大法官说::"我们能够作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享有终审权.。”但是,他们实行的是判例法,法官与法官的判决并不会差距的离谱,而且说理特别充分,可见判决的终审效力也离不开法院判决的具有的公信力。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