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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杰弗逊的人民主权理论

论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杰弗逊的人民主权理论


郭永园


【摘要】人民主权通说认为是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全体人民具有平等的参与政治决策过程的权利。政府的权力基于人民的同意,如果政府辜负了人民的委托,人民有权更换或推翻它。托马斯.杰弗逊被认为是美国独立战争的重要的革命理论家和代言人之一,他在美国《独立宣言》首次将人民主权写入官方文件。他是美国民主传统的奠基人,他的民主思想始终是美国人民争取进步的推动力量。本文将就杰弗逊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人民主权理论从人民主权 理论的历史沿革,杰弗逊民主思想产生的原始土壤和历史背景,杰弗逊的人民主权论(内容构成作简要介绍。
Abstract In generally speaking ,people’s sovereignty is defined that majority of citizens in one o county are owners of the strongest powers . Citizens re equel to join in determining of public matter .The government’s powers are from the consent of people. If they don’t do so that, they are entitle to expel government. Thomas Jefferson is the writer of the liberty claim and is considered as one of the American democratic system creator .this text will introduce the Thomas Jefferson people’s sovereignty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people’s sovereignty theory, the theoric roots of TP, he historic behind back , the construct of the Thomas Jefferson  people’s sovereignty .

【关键词】杰弗逊 ; 人民主权; 革命权利
Thomas Jefferson people’s sovereignty  the people’s expel right
【全文】
  一 托马斯.杰弗逊的个人简介
  托马斯.杰弗逊,启蒙思想家,是美国独立革命运动的一位积极领导者和组织者,著名的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他前后从事政治活动近六十年之久,在美国人民的心目中是一位伟大的英雄。杰弗逊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主张人权平等、言论、宗教和人身自由。被认为是美国第一次革命的重要的革命理论家和代言人之一。在美国人民的心目中,他是与华盛顿、林肯齐名的美国三大伟人之一。美国人民所以如此推崇杰弗逊,并不是因为他是美国开国元勋之一,而是因为他是美国民传统奠基人,他的民主思想始终是美国人民争取进步的推动力量(1)
  二 人民主权理论的历史沿革
  在解释人民主权前有必要先解释人民主权的上位概念——主权。主权指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统治者通过它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国内所有居民。狭义的主权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在国际法和国家关系上,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免受外来控制的自由。主权所归属的政治实体称主权者。(2) “主权”一词由中世纪拉丁文Supremitas或Potestas(最高权力)和古代法语Soverainete演变而来。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论述了城邦“最高权力”或“最高治权”概念。并把最高权力所归属的公务团体人数的多寡作为划分政体的标准之一。近代主权概念是随着民族国家的崛起而出现的。最早提出近代主权概念的是16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J.布丹。他把主权定义为“驾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 17世纪荷兰政治思想家H.格劳秀斯主要从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角度阐述主权问题。他把主权理解为不受另一权力限制的权力。这种权力不仅对内是最高的,而且对外还是独立的。这样,他就区分了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稍晚于格劳秀斯的T.霍布斯以契约论为基础,系统完整的阐述了近代主权理论。他认为,人在本性上是自私的动物,具有不断追求权力和反社会的内在倾向。为了使社会免于恐怖的无政府状态,人们通过契约形式,相互放弃使用自然力量的一切权利,把它交给一个人或一个会议,由此建立了公共权力和国家。这个公共权力就是主权。它是赋予国家机体生命与运动的灵魂,是国家的本质特征。主权是最高的、万能的、绝对的,它不仅包括立法、审判、任免官吏、决定和平与战争等权力,还包括管制思想言论和规定宗教教义等权力。臣民对它必须绝对服从。主权是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为避免内乱,主权者最好是一个君主。18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J.卢梭与霍布斯一样,认为主权起源于契约,具有至高无上、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性质。但是他与霍布斯又有分歧。他认为,人们在签订契约时候,并不是把权力交给一个人或一部分,而是交给人民整体。这个人民整体的意志即公意构成主权。19世纪初期,德国哲学家G.黑格尔赋予主权概念玄妙的哲学色彩。他认为主权代表国家有生命的统一,是国家各环节的前提和归宿,它是作为没有根据的、能左右最后决断的自我规定而存在的。稍晚于黑格尔的英国法学家J.奥斯丁(John Austin)从法学角度发展了主权理论。他为了区别实在法与其他法律而分析了主权概念。他指出,一定社会的一般原则是习惯于服从一个确定的和共同的在上者,而这个确定的在上者却习惯上不服从其他确定的人或团体。这样,便使这个在上者就是主权者,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那么,作为至高无上的,绝对的,永恒的权力到底应该属于谁呢?因此便产生了“君权神授”“君主主权”“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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