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主要内容
(一)确立了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指导思想
在刑事立法方面:“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也是贯穿毛泽东刑事法律思想的一根红线。他所制定的一系列刑事政策方针、提出的基本原则以及创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和改造的方法、制度都是“实事求是”的产物。.从实际出发,制定
刑法。法律的制定是一项庞大的工程,不能凭主观想象,更不能照抄照搬前人或别国现成的东西,而是要系统地进行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总结我国,我党自己同各种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立足于本国的实际,从本国的国情出发。正如毛泽东所说:“在总路线指导之下,制定一整套的具体的方针、政策和办法,必须……通过作系统的周密的调查研究的方法,对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失败经验,作历史的考察,才能找出客观事物所固有的而不是人们主观臆造的规律,才能制定适合情况的各种条例。”
在刑事司法方面:.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毛泽东一贯反对对犯人搞法西斯式的审查,反对任何形式的逼、供、信,强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轻信口供,倡导废除肉刑,采取搜集证据及各种有效的办法。,勿用刑讯,严防诬陷,“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少捕少杀。主张在处理刑事犯罪上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严肃而又慎重,反对草率从事,错捕错杀,强调“务必谨慎从事,纠正一切草率从事的偏向”。并且指出:“只有少捉不杀,或少捉少杀,才可保证最后不犯错误,留得人在,虽有冤枉可以平反……多捉多杀,则一定会犯不可挽救的错误”。“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 ;.依法办案,不枉不纵、有反必肃。对敌视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坚决实行专政,同时也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思想。“我们的方针是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发现了错误,一定要改正,无论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司法部门、监狱、劳动改造的管理机关都应采取这个态度”,“……原来在什么范围内弄错的,也应该在什么范围内宣布平反”,“这对于健全我们的法制,对于正确处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会有帮助的” 。
(二)对犯罪原因,性质及与犯罪做斗争的路线
毛泽东运用马列主义关于犯罪原因的一些基本原理,结合旧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旧中国犯罪产生的原因作出了正确的分析。他认为中国地主阶级对农民的超经济剥削,“是中国佃农比世界无论何国之佃农为苦,而许多佃农被挤离开土地变为兵匪游民之真正原因”毛泽东同志还指出反动阶级把持的国家机构是滋生贪污腐败场所。“在土豪劣绅霸占权力的县,无论什么人去做知事,几乎都是贪官污吏”。对建国后的斗争形势很早就作出了科学的分析与预测,他说:“在拿枪的敌人被消灭以后,不拿枪的敌人依然存在,他们必然地要和我们作拼死斗争”。他认为,资产阶级出于他们强烈发展资本主义的本性,不会完全服从我们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而是要寻找机会进行反抗的——由子弹向糖衣炮弹的转变。 “一个崭新的社会制度要从旧制度的基地上建立起来,它就必须清除这个基地。反映旧制度和旧思想的残余,总是长期地留在人们的头脑里,不愿意轻易地退走。” 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走上腐化堕落违法犯罪的道路,其原因之一是受到资产阶级的腐蚀。对于人民内部矛盾,他认为通常是非对抗性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处理得不适当,如政策有错误,工作方法不适当,才可能发生对抗。以上诸因素再加上“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存在。少数人闹事要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