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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壁垒论纲

  (2)通过公民环境诉讼,保障环境法的统一实施。
  自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诉讼一直在发展,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在美国,根据美国《资源保护回收法》、《清洁水法》等法律规定,普通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环境民事案件、环境刑事案件、环境司法审查案件,对责任人处以民事罚款,责令企业暂时或永久性停业、关闭,以及实施紧急强制措施等等;美国环保局有权对任何违反有关环境法律规定义务者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强制执行;公民提起环境诉讼胜诉后,败诉方承担起诉方花费的全部费用,国家再对其给予奖励。美国实行的这种法院支持通过公民诉讼的做法,“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种双极系统变成了三极,即:管理者、被管理者和公众。”[11]公民环境诉讼解决了环境保护成员关注的许多重要矛盾。通过一系列公民环境诉讼,美国人民和公民组织获得了法定的诉讼权以及对非正式的行政、司法决定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有力地打击了环境领域中的地方保护壁垒势力,维护了国家环境保护之根本利益。许多迹象表明,加强法院司法、推动公民诉讼,正在逐步演变成为当代环境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12]
  4、加强国际环保交流合作,增强环保信息沟通能力。
  环境保护的现实任务不仅表现在国家层级上,而且表现在国际层级上,如何履行国际环境条约已经成为国际环境外交和国际环境会议的主要议题。正如美国国际法协会主席伊迪斯·布朗·韦思教授(Edith Brown Weiss,the President of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 allaw)在联合国国际公法会议(1995年,纽约)上所指出的:“与过去相比,遵守国际环境条约的问题是一个越来越强调的领域;为了更好地实施国际环境条约,必须加强国际环境合作,增强国际环境管理能力、监测的中心作用和信息的流通。”[13]
  (1)重视国际刑法对环境的保护。
  重视国际刑法对环境的保护,是加强环境法实施的一个重要领域。在国际环境刑事保护方面,主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有:欧共体在1973年的行动纲领中要求加强对环境的刑事保护;欧洲议会曾做出77(28)号关于“应用刑法保护环境”的议案和88(18)号关于“公司危害环境的责任”的议案; 1990年联合国第8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理大会做出了“用刑法保护环境”的决议。在一些国际环境条约中,已有加强条约实施和环境犯罪的具体条款。例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第4条规定:“各缔约国认为,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非法运输为犯罪行为”:“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以期实施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包括采取措施以防止和惩办违反本公约的行为”。事实证明,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和国内环境法的实施密切相关,国际环境法的制订和实施必然带动国内环境立法的技术进步与实施成效,国内环境法的统一实施也必然会促进相关国际环境法律的全面实施与有效协调。
  叁、消除地方保护壁垒、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具体对策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面临地方保护壁垒思想主导下“地方利益高于一切”、“领导意志决定一切”、“执法成效左右一切”和“群众利益否定一切”等落后经济增长观这一“顽疾”的阻制,必须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借鉴境外先进而成熟的工作经验,强调“综合决策”和“公众参与”,彻底改变过去各地各部门封闭地、“单打一”地分别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环境政策的做法,围绕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概念去找寻自己可行的对策。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消除地方保护壁垒、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必须采取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和法律的等多种途径与措施,破除地方保护壁垒的层层干扰,消除地方保护壁垒存在的思想根源,其中主要的是要做好调控国家财政收入、完善政绩评价体系、健全环保执法体系和落实环保执法责任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调控国家财政收入,破除地方保护壁垒存在的经济动因。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走向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不能脱离开市场机制来谈论环境与资源保护,必须学会运用经济手段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作,也并非近代历史上自由的市场经济模式,运用市场经济规律的办法加强环境保护,离不开国家必要的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为此,为了切实消除地方保护壁垒的危害,我们应当调整环保行政执法的工作思路,运用市场经济的做法,辅以必要的国家宏观调控措施,以促进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一)适时建立自然资源核算体系,均衡区际公共财政发展水平。
  自然资源是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赖以不断增长的物质基础,它的大量消耗必然导致未来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受到阻碍。因此,对自然资源的适度开发和对生态环境的全面保护本身,就是对社会创造价值。那种认为“自然资源无价”,只有人类直接进行开发利用才创造价值的传统论调,我们理应摈弃。我们应该象对机械设备、厂房建筑的损耗进行折旧那样,对自然资源的损耗进行核算,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正确地估量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未来的发展潜力,适度均衡区际公共财政发展水平,彻底改变资源依赖型、资源消耗型经济增长模式,真正实现地区经济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
  自然资源核算工作主要是提出一些实物指标、价值指标和公式,对自然资源的实物总量和实物消长变化量,对应的价值总量和价值变化量进行核算,并与国民经济核算表进行接口,按照资产更新和折旧的方式,把资源的增加和耗减以货币形式列入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帐户中,以此来反映自然资源历年消长的变化情况以及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目前,这项工作在国内尚处于研究阶段,还没有开始施行,有关方面应当给予一定的政策推动与技术支持。
  (二)有效调控国家财政收入分配,提高环保行政执法回报水平。
  地方保护壁垒存在于地方行政决策层并具有强劲的政策推动优势,它给地方政府和社会群众的直接误导就是:资源依赖和环境破坏能带动地方经济的迅速增长和人民生活的迅速改善,而环境保护则是相反。因而,“地方利益高于一切”、“群众利益否定一切”,“先破坏后保护”的错误观念才甚嚣尘上,严重阻碍着国家环境保护利益的顺利实现,环保行政执法工作因而处处受阻而不为人们所理解。这在资源优势型的欠发达地区表现得极为突出。为此,国家在实行自然资源经济核算制度的同时,依据“资源与环境保护创造价值”的发展观,有效调控国家财政收入的区际分配,让资源消耗型、环境破坏型经济地区付出更大的生产成本,同时让资源限制型、环境保护型经济地区获取更多的利益回报,则必然有利于切实消除地方保护壁垒存在的经济驱动效应,充分保障环保行政执法的财政支持和干部后劲,切实保障国家经济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政绩评价体系,破除地方保护壁垒存在的政治根源。
  改善环保执法环境,消除地方保护壁垒的层层阻力,关键在于根本改变和完善地方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评价体系。在地方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评价体系中,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与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同等重要,它们同样既有质的标准,亦有量的核算。在这方面,我们不能继续“一头重、一头轻”,或者“重质不重量”的历史错误,而应当“重典治吏”,对那些只会溜须拍马,专搞形象工程,为了短期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保护的领导干部动真格,轻则停职反省,重则撤职查办。
  当然,改善执法环境,做好环保行政执法工作,还必须在党政机关各部门间做好统一思想认识工作并常抓不懈,把统一思想认识、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一起抓。因此,各级环保执法部门应经常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请示环保行政执法工作,取得党政机关与领导的支持;加强与计划、经贸、工商、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取得它们的配合和支持,真正贯彻落实环境统一监督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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