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3个国控湖泊中,普遍存在富营养化问题。云南的滇池,历史上以风景秀丽著称,人说“滇池五百里,好一派湖光山色”,文革后围湖造田,昔日的风光早已荡然无存,水质污染直接影响到昆明市区人民的生活和工农业生产。太湖流域是我国人口和城镇最为密集的经济发达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和上缴国家税利占全国的1/8~1/10,也是目前我国投资增长最快和经济最具活力的地区之一。近年来,由于太湖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程度不断加剧;濒临失控,已严重危及流域内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沿湖旅游业发展,并造成部分地区长时间供水困难、工厂被迫停产,出现“居在水乡无水喝”的反常现象。
(二)大气环境严重污染。造成我国大气污染的原因,除城市布局、工业结构不合理,技术落后和能源利用率低、城市集中供热和煤气普及率不高外,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不合理、治理水平低和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地方保护主义因素所造成的。从全国看来,“十五”期间,重化工业发展迅速,带来了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等诸多问题。2005年间,二氧化硫排放量达2549万吨,比2000年增加了27%;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达1414万吨,比2000年减少了2%,但比2004年又增加了5%,出现明显反弹,二者均超过国家“10%”的指标控制,居世界第一位。[3]同时,由于大量使用煤炭,全国有1/3的国土面积遭到酸雨的危害,人类生产生活所依赖的大气环境遭受严重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几百亿元,经济增长的速度因此大打折扣,有的地方甚至形成“负增长”。
(三)固体废物超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每年堆存6亿余吨,历年总占地面积5万多公顷。城市生活垃圾每年以10%的速度增加,由于得不到及时处理,许多大中城市几乎到了“垃圾包围城市”的地步,极大地危害着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的生活环境。特别是有毒有害废弃物质,随扬尘污染大气,渗滤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堆存物污染农田,造成土壤质量下降,并成为重大的环境隐患。
三、地方保护壁垒阻碍环境行政执法的主要表现与成因。
造成上述环境污染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角度看来,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并表现为如下四种地方保护壁垒情形:
(一)“有法不依”,“杀鸡取卵”。
我国由于近代掠夺性农业与工业的开发与发展,国土荒漠化和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重。新中国成立后,经过45年的发展,经济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仍然没有走出资源型经济的模式,主要表现在工业的整体水平和素质不高,结构也不十分合理,资源配置效益较差,产品质量不高,一直在走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低产出,追求数量(产值)增长而忽视质量提高的道路。我国长期实施的也主要是在低技术组合基础上靠高物质投入支撑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即动用大量的人、财、物等经济资源支持速度型经济扩张(俗称“广种薄收”),并导致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缺乏后劲。这一悖离经济发展规律尤其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经济增长方式,随着中央宏观调控经济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而有所遏制,但是,它又伴随着地方保护壁垒的深层次原因而“卷土重来”,“有法不依”,继续演绎着“杀鸡取卵”式的短期经济增长逻辑。
例如,少数地方官员由于追求政绩和个人升迁的需要,或者追求地方“比较优势”的需要,重短期利益而轻长远利益,重地方局部利益而轻国家整体利益,重当代兄弟利益而轻未来子孙利益,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围绕地方经济建设这一“中心要务”,高唱“地方利益高于一切”的“凯歌”,为了发展地方经济而不惜与发达地区“拼资源”、“拼消耗”、“拼产值”。一些欠发达地区甚至于拒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法违规批准环境污染建设项目,不惜低价引进国家和发达地区业已限制或者禁止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生产行业并予以“挂牌保护”[4],大吃“子孙饭”,以换取眼前的经济增长政绩。据报道,山西省有680多家焦化企业,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仅有65家,而能够做到达标排放的只有30多家,仅占总数的5%左右。[5] 有的学者将此种反经济的做法称作为市场与政策层面上的“双重失灵”,不无道理。目前,我国社会总产品物耗率,1952年仅为42%,1987年上升到56%,1990年更高达62.6%,单位产值能耗是发达国家的3~4倍,能源平均利用率只有30%左右,而后者在工业发达国家的水平均在40%以上。除能源外,其他资源利用率也很低。如矿产资源利用率只有30%。这种靠拼资源的发展模式,不仅使经济增长缺乏后劲,而且也带来了资源短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近年来西北地区的“沙尘暴”天气给北京等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带来的深重危害就是铁证。人们流传“50年代淘米洗菜,60年代洗衣灌溉,70年代水质变坏,80年代鱼虾绝代”等现象已成滥殇之势。
(二)“执法不严”,“得过且过”。
受地方保护壁垒势力的深刻影响,一些地方的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执法的思路与方法不是“唯法是举”,而是政治学意义上典型的“唯‘上’是举”,即一切以“领导意志”为自己的执法方向和裁量标准,一切围绕“领导意志”做工作,所谓“领导意志决定一切”,至于环保执法的本职工作则可“得过且过”,无关痛痒。这种所谓的环境行政执法最终导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反常现象,从而加剧了环境与资源的持续破坏。其主要表现是:
1、“灵活执法”,“马首是瞻”。一些地方的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唯“领导意志”而“马首是瞻”,并利用国家环保行政执法的职权,充分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活学活用,将环境保护这一国策玩弄于鼓掌之间,做起“对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对内取信于领导”、“对下取信于百姓”、“对己百利而无一害”的游戏来。这种“灵活执法”的思路既不同于“守株待兔”式的环保执法“苦差事”,又不同于“在其位而不谋其政”式的玩忽职守,它既符合领导的意图,又符合企业的利益,既促进了群众就业和维护了社会稳定,又有利于个人的政绩和职位的升迁,可谓“以静制动”、“以动求变”、“能进能退”之“一石多鸟”之计,何乐而不为呢?
笔者认为,持这种执法观念的人员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我们甚至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一个惯常的现象就是:各种新闻传媒经常曝光的某某地区高投入、高能耗、高产值、高污染和低效益的厂矿企业“终于”被当地有关部门“依法取缔”了,而且人们还发现它们原来都是当地的“三无”企业。事实上,这些高污染的行业与企业之所以能够“入户”某些地区,随后又不得不承受被取缔的“厄运”,个中缘由很简单:这些行业或者企业虽然未依法取得开业必须的行政许可证件,但是因为它能给当地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大量的就业机会和脱贫机会而取得当地党政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的“一致认可”和“挂牌保护”, 因而才能在当地“落户生根”、“坐享其成”。与此同理,这些行业与企业后来之所以被当地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其中奥妙不言自明。
2、“头大尾小”,“顺水推舟”。在一些地方,环保行政执法工作就如“雷锋精神天天有,三月里来四月走”一样,上层“高压”政策来了,环保工作就得来点“动真格”的功夫,所谓“一身正气”、“大义灭亲”,实质上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很不够,只不过是做给“上面的人”看的,;一旦“风雨”过去,风平浪静,环保工作就又恢复如前了,必须围绕地方党政机关的“中心工作”来做,即对于自己的执法对象可动可不动的尽量不动,可现在动也可将来动的尽量留待将来再动,可自己动也可别人动的尽量留待别人动,如此循环往复,不亦乐乎?
3、“因人而异”,“避实就虚”。环保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去做,并充分积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这本身无可厚非。问题是:我们千万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寻求眼前的经济增长,千万不能以高昂的环境治理代价去换取低廉的经济利益。由此,在现实的环保执法工作中,人们又从另外的角度找寻到“欺上瞒下”的对策来。这就是“因人而异”,“避实就虚”的“游击”战术。一些地区的环保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整天的不是“眼睛向下”,密切关注当地的环境污染状况并高扬环保行政执法的利剑,维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之安宁,而是“眼睛向上”,深刻学习和领会领导讲话的真实意图,牢牢把握和铭记领导讲话的精神实质,并据以指导本部门的执法工作实际,做到环保执法“因人而异”,“避实就虚”,甚至对治理无望的企业该关的不关,该停的不停,视而不见,放任自流,美其名曰:“落实中央提出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工作思路”,以确保地方环境污染企业和地方利益不因环保执法的开展而被阻制或者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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